社会别语境下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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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就业时的性别歧视问题严重,相较于男性,她们要付出高昂的就业成本。面对女性求职者的不满,企业也面临一些“苦衷”如某企业老板直言不讳:“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女性入职,难免结婚生子。到时不能辞退,加重了其他员工负担。同样工作,男女都能做,我们当然愿要男性。”学历成本已成女性求职的首要成本。她们不得不花费更多时间、精力及金钱提高学历以适应职场竞争,她称这种情况为“被”读书。有些用人单位考虑高学历女性年龄一般偏大,入职后很快面临结婚生子问题。生育期间女性无法正常工作,企业仍要支付工资薪酬,增加了成本。同样条件下,企业更希望雇用男性员工避免额外支出。传统观念认为女性身体素质与男性存在差异,一些需要出差、应酬及加班岗位,客观上也对女性关上了大门。这都使女性就业和发展的机会成本远高于男性。但另一方面看,就业歧视和就业差别是有区别的,不可一概而论。如一些简单劳动领域的确存在男女有别现象:一些过重过累劳动的确不适合女性,这是对女性的保护;但在很多复杂劳动领域,男女承担同样责任,进行同样工作,无任何区别。因此有些单位以保护女性为借口,将女性排除在完全可胜任工作之外,就是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二、女大学生反就业歧视尝试
1、女大学生反就业歧视需立法干预
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有着保障就业平等权的条款,但这些法律法规存在禁止歧视的范围窄、可操作性差、缺乏救济途径等缺陷,这也是造成就业歧视广泛存在的一个原因。一方面全国人大应为反就业歧视立法及其实施条例,而有关专家领衔起草的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专门就就业歧视的救济途径做了规定,专章规定成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详细规定了该委员会的设置、职权、组成等方面内容。为了使该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建议稿也规定了救济机制,详细规定了向该委员会申诉的条件、程序、举证责任等,这些都是很好的立法建议与尝试。另一方面,各省市地方政府应推出了具体的实施条例,如生育保险条例,为青年女性拥有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机遇扫除障碍,这样妇女的生育成本不再被强加于雇佣企业,而由社会来承担,消除雇佣单位的额外劳动力成本。
2、女大学生反就业歧视需政府干预
政府在社会中往往起着示范作用,事实上,政府公务员招考中存在严重的歧视。4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一项名为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披露,中国国家公务员招考中就业歧视主要涉及性别、民族、残疾、社会身份、政治面貌、年龄、健康、身体特征等八种。政府开了就业歧视的风气,导致社会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女大学生的就业政策保障,招考中对性别的歧视是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就业权利。相较于男性,女性就业的确有其特殊就业成本,但这种成本不能完全转嫁到企业或女性自身,而应由全社会共同承担。所以可以效仿政府鼓励企业招收下岗工人的优惠政策,对那些积极招收女大学生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或者减税,以此来鼓励用人单位。
3、女大学生反就业歧视需要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社会责任。20世纪90年代至今社会责任运动兴起昭示,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对包括女大学生在内的女性员工价值关注,是其社会责任意识的要求,企业需要回报社会。现在法律仅仅规定用人单位要做到男女平等,这实际上只是一个概括性规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履行与否完全要看企业的素养。
4、女大学生反就业歧视呼唤公民社会,需要公民自身维护权利
女大学生维权需要认同自己的公民身份:公民的尊严需要政府护佑,更需要自己去维护。受数千年封建遗习影响,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习惯于“依靠”政府,缺乏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懂得依法理性维权的人还是少数。走向公民不仅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的设计,最根本的还是人的觉醒与权利意识的确立。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向“公民”转变,公民权利才会更好地得到保障,包括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象才会越来越少,消除社会性别,实现平等就业!
总之,要实现女大学生就业均等化,需要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学校和女大学生自身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用人单位引导和监督,培养树立女大学生创业典型。同时,完善促进女性就业的政策法规,明确界定“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范围、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等。自身需要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以及法律维权意识。
女性在就业时的性别歧视问题严重,相较于男性,她们要付出高昂的就业成本。面对女性求职者的不满,企业也面临一些“苦衷”如某企业老板直言不讳:“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女性入职,难免结婚生子。到时不能辞退,加重了其他员工负担。同样工作,男女都能做,我们当然愿要男性。”学历成本已成女性求职的首要成本。她们不得不花费更多时间、精力及金钱提高学历以适应职场竞争,她称这种情况为“被”读书。有些用人单位考虑高学历女性年龄一般偏大,入职后很快面临结婚生子问题。生育期间女性无法正常工作,企业仍要支付工资薪酬,增加了成本。同样条件下,企业更希望雇用男性员工避免额外支出。传统观念认为女性身体素质与男性存在差异,一些需要出差、应酬及加班岗位,客观上也对女性关上了大门。这都使女性就业和发展的机会成本远高于男性。但另一方面看,就业歧视和就业差别是有区别的,不可一概而论。如一些简单劳动领域的确存在男女有别现象:一些过重过累劳动的确不适合女性,这是对女性的保护;但在很多复杂劳动领域,男女承担同样责任,进行同样工作,无任何区别。因此有些单位以保护女性为借口,将女性排除在完全可胜任工作之外,就是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二、女大学生反就业歧视尝试
1、女大学生反就业歧视需立法干预
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有着保障就业平等权的条款,但这些法律法规存在禁止歧视的范围窄、可操作性差、缺乏救济途径等缺陷,这也是造成就业歧视广泛存在的一个原因。一方面全国人大应为反就业歧视立法及其实施条例,而有关专家领衔起草的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专门就就业歧视的救济途径做了规定,专章规定成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详细规定了该委员会的设置、职权、组成等方面内容。为了使该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建议稿也规定了救济机制,详细规定了向该委员会申诉的条件、程序、举证责任等,这些都是很好的立法建议与尝试。另一方面,各省市地方政府应推出了具体的实施条例,如生育保险条例,为青年女性拥有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机遇扫除障碍,这样妇女的生育成本不再被强加于雇佣企业,而由社会来承担,消除雇佣单位的额外劳动力成本。
2、女大学生反就业歧视需政府干预
政府在社会中往往起着示范作用,事实上,政府公务员招考中存在严重的歧视。4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一项名为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披露,中国国家公务员招考中就业歧视主要涉及性别、民族、残疾、社会身份、政治面貌、年龄、健康、身体特征等八种。政府开了就业歧视的风气,导致社会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女大学生的就业政策保障,招考中对性别的歧视是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就业权利。相较于男性,女性就业的确有其特殊就业成本,但这种成本不能完全转嫁到企业或女性自身,而应由全社会共同承担。所以可以效仿政府鼓励企业招收下岗工人的优惠政策,对那些积极招收女大学生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或者减税,以此来鼓励用人单位。
3、女大学生反就业歧视需要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社会责任。20世纪90年代至今社会责任运动兴起昭示,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对包括女大学生在内的女性员工价值关注,是其社会责任意识的要求,企业需要回报社会。现在法律仅仅规定用人单位要做到男女平等,这实际上只是一个概括性规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履行与否完全要看企业的素养。
4、女大学生反就业歧视呼唤公民社会,需要公民自身维护权利
女大学生维权需要认同自己的公民身份:公民的尊严需要政府护佑,更需要自己去维护。受数千年封建遗习影响,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习惯于“依靠”政府,缺乏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懂得依法理性维权的人还是少数。走向公民不仅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的设计,最根本的还是人的觉醒与权利意识的确立。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向“公民”转变,公民权利才会更好地得到保障,包括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象才会越来越少,消除社会性别,实现平等就业!
总之,要实现女大学生就业均等化,需要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学校和女大学生自身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用人单位引导和监督,培养树立女大学生创业典型。同时,完善促进女性就业的政策法规,明确界定“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范围、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等。自身需要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以及法律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