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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人。
廖欣桂,崇义县流浪行乞人员,平时生活在县城的公园凉亭,他告诉记者被丢荒野后走了三天三夜才回到崇义县城,也是本地人。
于1月21日,当地最冷的寒冬时期,包括上述3名在内的7名流浪人员(5男2女)被民政局人员推上了辆租来的福田汽车,遣送出了崇义县城,遗弃于离大余县城还有10多里路的一个陌生而又荒凉的野外。
看后令人悚目惊心,把这几个生存能力本来就有问题的流浪行乞人员和精神病患者弃于荒山野岭之外不被冻死也会被饿死,简直是变相杀人。
事后经多方查找,这7名流浪人员中已找回了4人,3名失踪者至今生死未卜。
令人痛心而又费解的是,他们大都是本地人,为何当地的民政局工作人员会明目张胆的把本县的精神病患者给遣送走?
我明白了,难怪全国各地有那么多不同口音、流浪于异地的疯子,这原来是以前民政部门胡乱“遣送”弄出来的。
找回来的已得到了索赔,事件的直接领导人及责任人已被处理,这些都是平息民愤及事后的补救措施。但痛切心扉的失踪人员家属要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表示要昭示社会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坏事也会转化为好事,崇义县为整顿市容7名流浪人员被抛送荒野被报道后,引发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以此为鉴,纷纷追拨专项经费加强和改进了当地社会的救助工作,设立了救助站,这是可喜的,也值得欣慰。
在精神病人中,有四种人是政府不能不管的:1、武疯子,六亲不认,见人就打;2、政治疯子,言语失控,骂党、骂社会主义、骂党和国家领导人;3、色疯子,遇见异性,就兽性发作;4、家破人亡、无依无靠的孤独精神病人。
疯子由于无法辨认和自主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所以打人杀人也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疯子犯罪,法院也不会受理,无从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真正是投诉无门。疯子打人杀人是无罪的,谁碰到谁倒霉!
如若家庭有个武疯子,全家不得安宁,老小经常挨打受害,甚至闹出人命;家庭财物时常被毁坏,穷得家徒四壁,破败不堪。不单是家庭,连附近居民、村里村外都不得安宁。
武疯子伤人杀人事件时有发生,在街道、在路途、在村中,不管偏僻与热闹,他们发狂时随便拾取石头、木棍或铁器,见人就攻击,毫无目的性,而且突发性强。
曾经报道,2004年衡阳市一武疯子在桥头公园突然抡起手中的木棒,把正在玩耍的李瑶李阳两个小孩活活砸死,引出全国第一案;武汉市的14岁初三女生李玲在上学路上被疯子活活打死;50岁的都江堰货车司机梁某被武疯子拦下,砸烂挡风玻璃后,疯子将其拖出车,用石头活活砸死例子不胜枚举,看后令人战栗与心寒。
也深受其害的家庭,对武疯子根本管不住,也无力管护。那些没有选择遗弃、对社会比较负责任些的家庭逼于无奈,明知残忍与违法,只能将武疯子用铁链长期锁着,或关暗房或关铁笼,有些还把疯子关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为了备战而人工开凿的废弃防空洞里。
那些痛失亲人的受害者家属,悲痛之余想到要向疯子的家属索赔,疯子的家属已穷得家徒四壁,就算民事胜诉也徒劳;有些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政府、民政局、公安局,告他们没有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放任精神病人行为违法,属于不行政作为,要求上述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定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告也枉然。
的确,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另外,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事实上,精神病人一经法定程序确认,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就不能再关押,若不释放,就违法,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公安机关没权限处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也是有时间性的;民政部门对精神病人的救助也力不从心,救助站一般拒收武疯子,废除强制收容后它现在是开放型的,流浪人员可自由去留;精神病医院对120及110送来的武疯子,一般也不会收留,他们说财政上没有拨出此项专用经费,况且现在精神病患者的数量已远远超过了医院的容量,医院不堪重负。
对于精神病人,则惟有“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这条款显得多么的苍白无力,看似有敷衍了事的味道。
精神病人其实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监管方面他们是一个被社会遗忘的角落。这个问题不加以解决,精神病人以及武疯子流落街头无人监管的现状就不会改观,武疯子伤人甚至杀人的悲剧就不可避免地会再度发生。
本着对市民生命负责,对这些可怜的精神病人负责的态度,对那些衣衫褴褛、露宿街头、终日只懂吃食垃圾维持生命的流浪精神病人以及“武疯子”政府应该统筹资金协调相关单位集中收治。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出发,集中收治一来可以让他们有衣穿、有饭吃、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医治;二来可以给我们正常人一个洁净的、不受疯子侵扰的、没有疯子威胁我们人身安全的生活空间。
民政部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是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
确实,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希望各级地方政府能想尽办法高度重视并解决好流浪精神病人的安置问题。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在祖国大地上看不见那些衣衫褴褛、露宿街头、终日只懂吃食垃圾维持生命的流浪精神病患者。
本地人。
廖欣桂,崇义县流浪行乞人员,平时生活在县城的公园凉亭,他告诉记者被丢荒野后走了三天三夜才回到崇义县城,也是本地人。
于1月21日,当地最冷的寒冬时期,包括上述3名在内的7名流浪人员(5男2女)被民政局人员推上了辆租来的福田汽车,遣送出了崇义县城,遗弃于离大余县城还有10多里路的一个陌生而又荒凉的野外。
看后令人悚目惊心,把这几个生存能力本来就有问题的流浪行乞人员和精神病患者弃于荒山野岭之外不被冻死也会被饿死,简直是变相杀人。
事后经多方查找,这7名流浪人员中已找回了4人,3名失踪者至今生死未卜。
令人痛心而又费解的是,他们大都是本地人,为何当地的民政局工作人员会明目张胆的把本县的精神病患者给遣送走?
我明白了,难怪全国各地有那么多不同口音、流浪于异地的疯子,这原来是以前民政部门胡乱“遣送”弄出来的。
找回来的已得到了索赔,事件的直接领导人及责任人已被处理,这些都是平息民愤及事后的补救措施。但痛切心扉的失踪人员家属要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表示要昭示社会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坏事也会转化为好事,崇义县为整顿市容7名流浪人员被抛送荒野被报道后,引发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以此为鉴,纷纷追拨专项经费加强和改进了当地社会的救助工作,设立了救助站,这是可喜的,也值得欣慰。
在精神病人中,有四种人是政府不能不管的:1、武疯子,六亲不认,见人就打;2、政治疯子,言语失控,骂党、骂社会主义、骂党和国家领导人;3、色疯子,遇见异性,就兽性发作;4、家破人亡、无依无靠的孤独精神病人。
疯子由于无法辨认和自主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所以打人杀人也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疯子犯罪,法院也不会受理,无从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真正是投诉无门。疯子打人杀人是无罪的,谁碰到谁倒霉!
如若家庭有个武疯子,全家不得安宁,老小经常挨打受害,甚至闹出人命;家庭财物时常被毁坏,穷得家徒四壁,破败不堪。不单是家庭,连附近居民、村里村外都不得安宁。
武疯子伤人杀人事件时有发生,在街道、在路途、在村中,不管偏僻与热闹,他们发狂时随便拾取石头、木棍或铁器,见人就攻击,毫无目的性,而且突发性强。
曾经报道,2004年衡阳市一武疯子在桥头公园突然抡起手中的木棒,把正在玩耍的李瑶李阳两个小孩活活砸死,引出全国第一案;武汉市的14岁初三女生李玲在上学路上被疯子活活打死;50岁的都江堰货车司机梁某被武疯子拦下,砸烂挡风玻璃后,疯子将其拖出车,用石头活活砸死例子不胜枚举,看后令人战栗与心寒。
也深受其害的家庭,对武疯子根本管不住,也无力管护。那些没有选择遗弃、对社会比较负责任些的家庭逼于无奈,明知残忍与违法,只能将武疯子用铁链长期锁着,或关暗房或关铁笼,有些还把疯子关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为了备战而人工开凿的废弃防空洞里。
那些痛失亲人的受害者家属,悲痛之余想到要向疯子的家属索赔,疯子的家属已穷得家徒四壁,就算民事胜诉也徒劳;有些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政府、民政局、公安局,告他们没有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放任精神病人行为违法,属于不行政作为,要求上述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定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告也枉然。
的确,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另外,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事实上,精神病人一经法定程序确认,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就不能再关押,若不释放,就违法,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公安机关没权限处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也是有时间性的;民政部门对精神病人的救助也力不从心,救助站一般拒收武疯子,废除强制收容后它现在是开放型的,流浪人员可自由去留;精神病医院对120及110送来的武疯子,一般也不会收留,他们说财政上没有拨出此项专用经费,况且现在精神病患者的数量已远远超过了医院的容量,医院不堪重负。
对于精神病人,则惟有“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这条款显得多么的苍白无力,看似有敷衍了事的味道。
精神病人其实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监管方面他们是一个被社会遗忘的角落。这个问题不加以解决,精神病人以及武疯子流落街头无人监管的现状就不会改观,武疯子伤人甚至杀人的悲剧就不可避免地会再度发生。
本着对市民生命负责,对这些可怜的精神病人负责的态度,对那些衣衫褴褛、露宿街头、终日只懂吃食垃圾维持生命的流浪精神病人以及“武疯子”政府应该统筹资金协调相关单位集中收治。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出发,集中收治一来可以让他们有衣穿、有饭吃、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医治;二来可以给我们正常人一个洁净的、不受疯子侵扰的、没有疯子威胁我们人身安全的生活空间。
民政部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是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
确实,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希望各级地方政府能想尽办法高度重视并解决好流浪精神病人的安置问题。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在祖国大地上看不见那些衣衫褴褛、露宿街头、终日只懂吃食垃圾维持生命的流浪精神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