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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失控。
警方提取阿娇内衣裤作为证物,阿娇母亲,律师和检察院,公安和妇联负责人作为见证人。
5月22日下午,网络传出两名律师被打,被当事人否认。
5月23日凌晨,县人民政府发言人透过官方网站通报“阿娇案”最新情况,指被*事实子虚乌有,阿娇母亲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律师23号表示,上午10时40分左右,阿娇母亲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她并没有决定与我们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我们见面。我们等至下午4时许,她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不肯与我们面谈。
此前,媒体报道称我们发现此案存在“*”情节,这是不实报道。我们所指的是“性侵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未遂)”并不是民间俗称的“*”
媒体则报道,23日早上八点阿娇母亲否认,但是下午17点三十分对媒体改口,确认解除了委托关系,原因是“律师没有一案办案,他们没有替我们说话,并且他们泄漏了我女儿的**“。24日零点十分,阿娇母亲再次向记者确认,解除委托,因为把案子引向了另外的方向。
5月24日,律师透过博客答媒体。同一天,律师也接受了媒体的访问,表示这是二十年来最难的案子,委托关系因为没有签字,还没有解除。
5月25日两名律师透过博客表示,已经递交了再次会见当事人的申请。并且在同一天晚上,代表阿娇向公安局提交了控告书,控告黄某涉嫌*。不过一个多小时之后,州新闻网公布:阿娇母女已经另聘代理律师。事件还在继续:不管怎样,激情归激情,司法归司法,涉嫌*的控告,并不能够抵销故意杀人的嫌疑,况且死的人,还不是涉嫌*的那个。如果希望能够让阿娇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律师的责任在于确保她在侦查的阶段的权益,监督警方公平公正的取证,当然在这一点上,舆论和媒体也可以。如果稍后会被警方申请正式逮捕,律师要做的,就是帮助她取保候审。而最终如果警方在结案的时候决定起诉,检察院在审查之后也持同样的意见,那就要看作为辩护律师,是不是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阿娇不是故意杀人,这才是最关键的。
清江省委书记在登机前,致电省政法书记要其为准备案件材料,他下飞机时必须看到。随后省公安厅副厅长赴案发地,询问了“梦幻城”服务员,拘留了“梦幻城”经理,使案子向正确方向迈进一步。
阿娇案的核心犯罪是:逼良为娼“强迫妇女卖淫罪”引伸出暴力、流氓、侮辱、性侵害妇女罪,或曰涉嫌*妇女罪。
案情如下:案发日下午,某某矿业与当地农民发生用地纠纷,矿上打电话给镇主管招商工作的郑某,要求派员协助解决,郑随即指示邓某、黄某、邓某三人出现场。邓三人不辱使命,把事平的很快很好。傍晚,周矿长率三人尾随邓某三人来到镇上,喊上郑,举办一个答谢性质的宴会。酒后八人去梦幻城继续“消费”(先吃后洗,这是现在场面人请人“潇洒”的必然一条龙服务)。是酒前、酒中还是酒后,商定“嫖娼”细节的,现在不清楚。但有一个主题:就是周矿长看上阿娇了,或者是听说是“梦幻城”有阿娇这么一个人,今天,要去“买春”“买处”邓某等三人须在周程见到阿娇之前,把她“摆平”另一方面,我们知道阿娇在歌厅上班,这时(很可能还没到上班点)阿娇怎么会在洗浴房洗衣服呢?这很可能是梦幻城经理和服务员做内应,给阿娇下的一个套。(阿娇好朋友不是说了吗,唐芹给她打电话,说给她妹妹今天过生日,请好朋友们来梦幻城洗脚,k歌嘛)。唐芹和另两个服务员在“水浴房”休息间,这时阿娇背着挎包来洗浴房洗衣服,这才有黄某与阿娇在洗浴房“不期而至”的场面。不知是提炼原生态的东西,必定会露出本色的东西,还是公安队伍中总还是有些天地良心的人,或者还是考虑的不周全,总之“阿娇不是卖*,邓某等三人是在索要特殊服务被拒,还有‘一沓钱打脸’‘推到’等情节后,被阿娇刺伤致死的。事发后,是阿娇主动打电话给警方报告的,阿娇受到了‘精神病人’的待遇”这些基本情节和根本事实,就这样“公示”给了社会大众。
情绪失控。
警方提取阿娇内衣裤作为证物,阿娇母亲,律师和检察院,公安和妇联负责人作为见证人。
5月22日下午,网络传出两名律师被打,被当事人否认。
5月23日凌晨,县人民政府发言人透过官方网站通报“阿娇案”最新情况,指被*事实子虚乌有,阿娇母亲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律师23号表示,上午10时40分左右,阿娇母亲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她并没有决定与我们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我们见面。我们等至下午4时许,她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不肯与我们面谈。
此前,媒体报道称我们发现此案存在“*”情节,这是不实报道。我们所指的是“性侵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未遂)”并不是民间俗称的“*”
媒体则报道,23日早上八点阿娇母亲否认,但是下午17点三十分对媒体改口,确认解除了委托关系,原因是“律师没有一案办案,他们没有替我们说话,并且他们泄漏了我女儿的**“。24日零点十分,阿娇母亲再次向记者确认,解除委托,因为把案子引向了另外的方向。
5月24日,律师透过博客答媒体。同一天,律师也接受了媒体的访问,表示这是二十年来最难的案子,委托关系因为没有签字,还没有解除。
5月25日两名律师透过博客表示,已经递交了再次会见当事人的申请。并且在同一天晚上,代表阿娇向公安局提交了控告书,控告黄某涉嫌*。不过一个多小时之后,州新闻网公布:阿娇母女已经另聘代理律师。事件还在继续:不管怎样,激情归激情,司法归司法,涉嫌*的控告,并不能够抵销故意杀人的嫌疑,况且死的人,还不是涉嫌*的那个。如果希望能够让阿娇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律师的责任在于确保她在侦查的阶段的权益,监督警方公平公正的取证,当然在这一点上,舆论和媒体也可以。如果稍后会被警方申请正式逮捕,律师要做的,就是帮助她取保候审。而最终如果警方在结案的时候决定起诉,检察院在审查之后也持同样的意见,那就要看作为辩护律师,是不是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阿娇不是故意杀人,这才是最关键的。
清江省委书记在登机前,致电省政法书记要其为准备案件材料,他下飞机时必须看到。随后省公安厅副厅长赴案发地,询问了“梦幻城”服务员,拘留了“梦幻城”经理,使案子向正确方向迈进一步。
阿娇案的核心犯罪是:逼良为娼“强迫妇女卖淫罪”引伸出暴力、流氓、侮辱、性侵害妇女罪,或曰涉嫌*妇女罪。
案情如下:案发日下午,某某矿业与当地农民发生用地纠纷,矿上打电话给镇主管招商工作的郑某,要求派员协助解决,郑随即指示邓某、黄某、邓某三人出现场。邓三人不辱使命,把事平的很快很好。傍晚,周矿长率三人尾随邓某三人来到镇上,喊上郑,举办一个答谢性质的宴会。酒后八人去梦幻城继续“消费”(先吃后洗,这是现在场面人请人“潇洒”的必然一条龙服务)。是酒前、酒中还是酒后,商定“嫖娼”细节的,现在不清楚。但有一个主题:就是周矿长看上阿娇了,或者是听说是“梦幻城”有阿娇这么一个人,今天,要去“买春”“买处”邓某等三人须在周程见到阿娇之前,把她“摆平”另一方面,我们知道阿娇在歌厅上班,这时(很可能还没到上班点)阿娇怎么会在洗浴房洗衣服呢?这很可能是梦幻城经理和服务员做内应,给阿娇下的一个套。(阿娇好朋友不是说了吗,唐芹给她打电话,说给她妹妹今天过生日,请好朋友们来梦幻城洗脚,k歌嘛)。唐芹和另两个服务员在“水浴房”休息间,这时阿娇背着挎包来洗浴房洗衣服,这才有黄某与阿娇在洗浴房“不期而至”的场面。不知是提炼原生态的东西,必定会露出本色的东西,还是公安队伍中总还是有些天地良心的人,或者还是考虑的不周全,总之“阿娇不是卖*,邓某等三人是在索要特殊服务被拒,还有‘一沓钱打脸’‘推到’等情节后,被阿娇刺伤致死的。事发后,是阿娇主动打电话给警方报告的,阿娇受到了‘精神病人’的待遇”这些基本情节和根本事实,就这样“公示”给了社会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