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重要制度 (1/2)
乐文小说网 www.lewen6.com,中国历代政治演进无错无删减全文免费阅读!
禅让制的产生
尧,又称唐尧,中国传说中的五帝之一,是黄帝以后黄河流域部落联盟的杰出首领,在位时间70年,是中国历史上实践禅让制的第一人。禅让制也是权力争夺的结果,夏朝建立后,世袭制取代了禅让制。
传说部落联盟首领年老后,召集部落联盟会议,大家推选出合适的人选。部落联盟首领对这个人选进行长期考察,确定没有问题后,就举行隆重的问天仪式,以求得上天的允许和庇护。在得到上天的同意后,就把位子正式让给这个大家公认的贤能之人。这就是“禅让制”,这种制度主要在“五帝”时代的黄河流域及中原地区推行。
尧是上古五帝之一帝喾的儿子,是黄帝的后代,本名放勋。尧的父亲帝喾去世以后,哥哥挚继承了帝位。据史料记载,尧岁的时候,挚封他为唐候。在唐地,尧把唐地治理得井井有条,成绩斐然,百姓们都很拥戴他,很多部落的首领对他也都持赞赏态度。跟尧相比,挚只不过是个庸长之辈,成绩平平,百姓们对他的印象一般,各部落的首领也越来越疏远他而亲近尧。形势所迫,没过多久,挚就把帝位给了弟弟尧。尧即位后,勤俭持政,整个部落逐渐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史书上记载,尧是中国历史上实践“禅让制”的第一人。据说,尧年老的时候,决定不把氏族首领的位子传给自己的儿子丹朱,而想把它传给一位德才兼备的人。后来,在一次召集部落联盟会议的时候,尧提出了首领后继人的问题。当时,有人推荐共工,尧对共工印象不好,觉得他不行,让共工担任了工师一职。后来大家又推荐舜,说舜才德出众,又聪明能干。于是尧让舜协助自己工作了0年。
为了考察舜,尧帝将两个女儿娥皇和女英嫁给了舜。
娥皇女英嫁给舜以后,舜先是教给她们纺织和耕种的技术,然后又调教她们孝敬老人尽儿媳之责,一家人生活得和睦美满。一起生活的日子里,舜的宽大胸怀更是让姐妹俩倾心不已,她们如实向父亲汇报。尧帝开始喜欢舜了。
为了更好的考察舜,尧帝又把自己的九个儿子送到舜的家里。舜对待九个内兄弟跟对待自己的亲兄弟没有什么两样:对他们要求很严格,赏罚分明,跟他们一起开荒种地,大家相处得非常融洽。
尧帝更喜欢舜了,于是开始精心栽培舜。他先让舜负责教化民众,舜将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的道德规范在民众中大力推广,并使之得到了很好的遵从;然后又让舜管理各种政务,舜把各种政务也处理得井井有条。后来,尧帝又让舜负责处理与各邦君长之间的事务。舜接待各邦君长的时候彬彬有礼,赢得了各邦君长的一致尊敬。最后,尧帝让舜去看护山林,不管严寒酷暑还是阴晴雨雪,舜都兢兢业业,毫无怨言。
尧帝对舜的表现非常满意。三年后,老迈的尧帝决定让舜代行天子之政。大权在握的舜随即进行了的一系列改革,把当时被称为“四罪”的欢兜共工鲧三苗四个部族首领流放到遥远的边疆,重用德才兼备的“八恺”和“八元”,最后又除掉了当时闻名天下的四个恶人部落。历经8年大刀阔斧的改革,四海归心,天下太平,舜的地位终于稳固了,部落联盟首领的位子终于从尧帝手中“禅让”了过来。
尧死后,舜开始正式独立主持部落联盟的事务。当他年老的时候,也效仿尧,将部落联盟首领的位子自动让给了因治水而立了大功深受大家拥戴的禹。
“世袭制”是古代爵位官职的一种传承制度。“世袭制”就是古代皇帝下台后,将皇帝的九五之尊转给自己的儿子。世袭制就是名号爵位以及财产等按照血统关系世代传承,这种传承主要有“家长”的传承,诸侯国的传承。“家长”的传承还可分为父系与母系。执政的君主也有承接,君主与君主之间可能有血缘关系,但不一定就是直系,有的是兄传弟,也有的是叔传侄。
先秦时代,中国实行世卿世禄的制度,上至天子封君,下至公卿大夫士,他们的爵位封邑官职都是父子相承的。这种世袭的次数理论上是无限的,直到改朝换代或占据这个爵位或官职的家族在政治斗争中失败为止。
大禹打破“禅让制”
世袭制从大禹打破“禅让制”,传位给他的儿子启就开始了。
其实大禹年老的时候按禅让制推荐皋陶为继承人,但是不久皋陶就死了,于是他又推荐伯益为继承人,但是实际上他把实权都交给了他的儿子启和启的亲信,使伯益得不到锻炼。大禹死后,伯益就躲到一个地方去表示谦让,由部落和氏族来选出继承人,但是由于启的权利和威望是远远胜过伯益的,所以启很轻而易举地继承了父亲的位子。后来伯益率东夷大军来攻打启,启被俘虏并被囚禁了起来。不久后启逃脱,并迅速重新整理部队,杀死伯益,名正言顺地继承了父亲的位子。自此后,“公天下”变成了“家天下”。这时候的启由原先人民的公仆部落联盟首领成了凌驾于众人之上的君主了,自启之后,王位以世袭制代代相传。
王位世袭制
西周实行王位世袭制,此制度是与宗法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宗法制度是由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本特点的权力分配制度。周王为天下的大宗,其嫡长子为宗子,是王位继承者,称世子;庶子为小宗,周王封其为诸侯,或留在中央为卿大夫。诸侯卿大夫或士,各为本支的大宗,其嫡长子为职禄继承者;庶子为小宗,再分封。此小宗又为本支的大宗。如此推演无穷。周王被视为天之元子,受天之命以君临人间,所以称“天子”。这是“君权神授”观念,而自此这种王位世袭制度就逐步完善起来。
世袭制弊端
中国历史上的传统皇位继承制原则,因在窄狭的世袭范围内选择接班人,不可能保证皇帝素质的优化与崇高。所选皇帝中幼儿白痴浪子昏庸之徒众多,其祸国殃民定属必然。据统计中国历史上十岁以下的娃娃皇帝多达0余位。
在皇权大于一切,无所不包的封建社会中,皇帝接班人仅凭家族血统关系这一生物因素所选择承继者,不是昏庸腐败之徒,便为年幼愚味无知之子,真正精明强干者寥寥无几。这同皇帝所拥有的权力与其所具备行使这种权力的才能之间,存在着极大的矛盾和差距,这种矛盾与差距,给国家所造成的危害和灾难确系大而无边,不是朝政紊乱,社会动荡,便是祸国殃民不已,直至这个社会覆灭。
在王位世袭制下,君治则国治,君弱则国强。还有,王位世袭制易导致继位者腐化堕落。在夏商周时期,帝王以“天下为家”“赋敛天下”,“以博我一人之欢乐”,时而惭焉,“久而安焉”。纣王即位,作“酒池肉林”为长夜之饮,沉缅于酒色,加强搜括。各代无不因腐化而亡。世袭制下,帝王亲小人,远贤臣加剧了各种社会矛盾。商纣王特别宠爱嬖妲己,惟妲己之言是从,并重用奸臣崇侯恶来费促等,相反,却大肆排斥有识之士。微子启为纣之异母兄,因为多次劝谏纣遭到拒绝而不得不出走。王子比干为纣之叔父,因劝谏而遭到“剖比干,观其心”的大祸。箕子亦为纣之叔父因惧怕纣的迫害,虽装疯避祸,但也未能逃脱纣王的囚禁。凡此种种,使统治阶级内部陷入严重的危机。
从夏商周看,他们灭亡的原因都在于为王的不贤,而导致这种原因的正是王位世袭制。对此王位世袭制与禅让制不难看出,王位世袭制是历史的顽症,只有消除它,才会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发展。清朝以后,王位世袭制的消失,成为历史的必然。
周武王率领联军与商朝大军决战于牧野,商军临阵倒戈,周军乘胜攻入朝歌,商纣王自焚于鹿台之上,殷商灭亡,周朝建立。周朝建立之初,存在着两大威胁,这两大威胁随时可以导致刚建立的周王朝覆灭。
周初的严峻局势
根据当时灭国不绝祀的习俗,周朝分封商纣王之子武庚于殷都故地。当时尽管殷商灭亡,但其残余势力仍然很强大。
原商朝的盟国奄,薄姑等方国势力奄薄姑等方国控制着东方广大地区,其势力比殷商王朝旧都更强大,他们时刻准备推翻新兴的周王朝。
对于这两大威胁,周武王采取的办法是派管叔,蔡叔,霍叔率重兵驻扎在殷都周围,以监视武庚的行动,同时他们所封的地方又是周王朝新拓疆土的最前沿,这样又可以起到防备殷东及淮夷攻周的目的。这种策略确保了在周武王时周王朝的稳定。
两年后,周武王死去,周武王之子成王继位。成王年少,周公旦为了确保刚刚建立的周王朝的稳定,毅然“践阼代成王摄行政当国”,即摄政称王。周公旦此举遭到管叔,蔡叔猜忌,以前为了扼制两股势力,维护周王朝统治的“三监”,此时却率先发难,并联合武庚及淮夷方国叛乱。
在面临严峻威胁的情况下,周公旦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对内抚平宗室贵族矛盾,防止再从内部出现骚乱。二是对外亲率大军东征。东征历经三年,结果是第一年就制止了叛乱,第二年平定了三监和武庚,第三年灭亡了奄国。东征最终以周王朝的全面胜利而结束,威胁周王朝统治的两大势力遭到了严重打击。
实行分封制
虽然周公旦在军事上取得胜利,但是国内依然面临着三大问题:一东征的胜利大大加强了周王朝对殷商贵族的控制,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瓦解殷商贵族的势力?二东征攻克了众多的东国和部落,使周朝的直辖领地急剧扩大,这些扩大的领地该怎么办?三如何防止少数民族入侵中原,威胁周王朝的统治?周公旦认为,要想从根本上瓦解殷商贵族的势力,就必须要尽可能地分散殷商贵族,使他们无法在一起而形成强大的势力。于是开始大规模的分封姬姓贵族和异性贵族为诸侯,并要求他们同时带走一部分的殷商贵族,这样就将殷商贵族分散到天下各地。
三方法,保江山
事情似乎很完美,旦却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让这些诸侯惟天子之命是从。周公旦同时采用了三种方法,这也是封建制度的基础。
一实行世卿世禄制度。世卿世禄制度就是指被分封的各级贵族,同时又是王朝的官吏,并且世代承袭官职,分封给各级贵族的土地所耕种的收入,有贵族自己占有,只需要定期上贡即可。这样,由形成了农田制度的基础井田制度。
二制礼作乐或通过血缘,通婚等方法从而形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制度为骨架,团结并约束个诸侯国。
三实行命卿制度。要想控制各诸侯国,加强对诸侯国的军队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根据命卿制度规定,掌管诸侯国军事上的重要职位司马一职,必须由天子任命。
通过这三种办法,从而确保了“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稳定局面,确保了周王朝的稳定。于是,分封制大行于天下,周王朝的势力得以空前强大。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并种。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战时当兵,士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他们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这部分人是社会里的普通平民。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是,当时社会的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的。他们经常披甲征调去打仗,自己家里的田园都荒芜了,因而破产负债。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所有,如果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
封建领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因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领主阶级瞧不起他们,认为他们最愚蠢,所以也管他们叫“氓”。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他们每年要先在领主的大田上劳动,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因此西周时期的“国”“野”对立,既是城乡对立,也是阶级对立。
春天到来,农事季节开始了。大批庶人全部被驱使到领主的“公田”里去。天刚一亮,领主指派的官吏就分别坐在村口,清查出工的人数。晚间收工时也如此。早在冬天备耕的时候,就由“里宰”根据劳动力的身体强弱年龄长幼,把每两个人搭配在一起,叫作“合耦”。两个人一对,一起劳动叫一“耦”。这种拼种方法叫“耦耕”。在大领主的公田上,有成千耦上万耦的劳动者。秋天,领主大田上的收获,多得像小岛,像山丘,要准备好成千仓上万箱去收藏。冬天农闲季节,庶民们还要给领主修房打草搓绳和干其他杂项差役;妇女要为奴隶主采桑养蚕纺纱织帛做衣裳缝皮袍,从白天干到半夜。领主怕他们偷懒,还要把他们集中到起,既省灯火,又便于监督。
春秋时期,开始使用铁质农具和牛耕,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起来。一些贵族驱使奴隶在井田以外大量开垦私田,他们控制私田产品,不向国军交税,势力越来越大。公元前年,鲁国为了增加收入,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私田,都要由国家按田亩的实际数目收税,承认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于是有些贵族把公田变成自己的私田,逐渐采取系的剥削方式,让种田的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这样,奴隶主贵族转变为封建地主,原来耕种井田的奴隶转变为农民,这种新的剥削方式,就是封建剥削方式。井田制首先在鲁国瓦解,到春秋晚期,齐国晋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井田制也逐渐瓦解了。
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应用,农业生产力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剧增加。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实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0%。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
初税亩制度的内容
“初税亩”从字面意义上解释,就是: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就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
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桓管改革”后的“均田分力”与“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而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桓管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农户租用了属于国家的土地,税收还带有“地租”的性质;而初税亩则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所以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初税亩实施的影响
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不仅如此,初税亩制度削弱了各采邑的实力,使诸侯国的地位更加稳固,为今后建立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初税亩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赋税制度的最初形式,是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它在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比较科学的选择。初税亩的实施也使社会分配方式发生了显著改变,按实际田亩产量十分之一纳税的具体方式,使劳动者切实体会到了努力带来的收益,从而促使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效率。
初税亩改革成功的关键
初税亩的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这一制度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方向,是在先进生产力要求下,对生产关系的一次合理调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劳动者的利益要求,是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初税亩制度的实施,给了奴隶制致命的一击,为奴隶制的彻底崩溃敲响了丧钟。
春秋初期,诸侯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到了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时,一些国家在所占有的领地,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郡管理体制。最初的郡大约建于边境地区,区域虽大,地位却比县低。晋国的赵简子曾于公元前493年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左传》哀公二年,这是我国历史上推行县郡两级制的开端。这个时候县的建制高于郡。开始时,县和郡都是有国君派官驻守,后来为了扩大兼并和抵御外敌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权组织,有权应变边境的突发事变。发展到了战国时,随着边地日益繁荣,就在郡下分设若干个县,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于县,并逐渐形成郡县两级地方组织。郡县制从根本上消除了中央和地方的对立。
秦国实行郡县制的原因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后,宰相王绾建议秦始皇分封他的儿子。廷尉李斯说:“周王朝始祖姬昌姬武分封他们的子弟,同姓当封国国君的,数目很多。最初还能互相亲善,可是几代下来,情谊疏远,互相攻击,好象对待仇寇,周王朝天子无法禁止。现在仰仗陛下的神威,统一四海,全国只划分郡县。陛下的儿子们和功臣们,用国家赋税重重的赏赐,比较容易控制,全国都服从中央政府,才是安定天下的方略。所以,分封子弟,不宜实行。”赢政说:“天下永不休止的苦战缠斗,都是因为有侯爵王爵的存在。感谢祖先在天之灵,使天下安定,不再有干戈,如果再分封子弟,建立封国,是又培养另一场永不休止的苦战缠斗。然后再去扑灭动乱,岂不困难。”于是,天下分全国为三十六郡。
郡县制的全面推行
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土空前广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治调整,增至四十余郡。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
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财政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通过每年的考核和平时的检查,对县令县长的工作进行考察。
秦朝这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机构,管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牵制,统治机构的最高统治权掌握在皇帝以人手中,最终确保了地主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专制统治。这套金字塔般统治机构的建立,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郡县制的作用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大变革时期,奴隶制度逐步瓦解崩溃,封建制度逐步形成确立。井田制的破坏和宗法等级制的崩溃,动摇了世卿世禄制的基础。新兴地主阶级经济地位上升,政治上要求取得地位和权力;各诸侯国战争不断,要取得霸主地位,就要鼓舞军队士气,按军功大小授官;要联合他国,攻击敌国,就需有外交才能的人。随着争霸的需要,新兴地主阶级在各国变法中,进一步削弱乃至逐步废除奴隶主贵族世袭做官的办法。
战国时期开始实行荐举制
战国时期官吏的选拔任免由国君做主。国王选拔官吏的原则和途径是:根据耕战的功劳大小,“尚贤使能”,“量能授官”,通过荐举发现人才。这就使那些贤能而有经验的人,被选拔到统治阶级的行列,有利于国家政治效能的提高,对维护新生的封建政权及封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促进作用。
秦朝的选拔制度
秦朝一方面奖励军功,另一方面继续采取荐举的办法选拔人才。秦统一全国之前,制定了一套任免官吏的法律制度。对官吏的选用条件任免考核奖惩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秦统一全国后,进一步推广到全国。为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巩固中央集权,忠君成为任免官吏的根本政治标准。官员的选拔除根据军功之外,还采取保举的办法,由在职的官员向朝廷举荐人才。秦王朝时间虽短,它开创的这种选官方式在汉朝得到了充分发展。
荐举制度的分类
1。制度荐举。是由皇帝下诏指定荐举的科目,责成丞相诸侯王公卿和郡国长官等据此考察和推荐人才。人才推荐上来了,还要分科考试,然后才根据成绩高低分授官职,称为察举。
2。私人荐举。是指臣属以个人名义向君主举荐人才,亦称保举制。这是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实行最长久和制度化的选拔人才方式,要求具有一定资格的大臣,定期向君主保荐人才,由朝廷授以一定官职甚至破格升迁。但如果发现被荐人名不副实,或者日后犯法,荐举人要负连带责任。
3。自荐。是因袭战国时期士人游说君主的习俗形成的入仕制度。在汉代,吏民可以直接上书,介绍本人的才能和时政方略,由大臣评判,有区别地奏告给皇帝。当时确实有人经由这样的渠道进入仕途,但也较普遍地存在着自我夸张虚浮泛滥。这种自荐式的仕途逐渐为舆论所不齿,沦为入仕的窄途。
荐举制的赏罚
中国古代的荐举制度,还包括着对荐举者的赏罚。“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南北朝时,殷景仁提出“百官荐材,以所荐之能否黜陟”。由此可见,举人不当,应依法连坐。清代,从入关前到后期,荐举与连坐之法,始终相沿。天聪年间,宁完我就向皇太极建议当行连坐法:“所举得人,举主得其赏;所举失人,举主当其罪。”清朝后期,徐延旭犯罪发配新疆,荐举他的张佩纶张之洞也“均被诃责”。
察举制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这是两汉选用官吏最主要的途径之一,汉武帝进一步把察举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一是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凡儒家以外的各家均不得举,开创了以儒术取士的标准。二是取士包括德行学问法令谋略四个方面的内容。这样能把有专门才能的人推举出来。同时被举荐者还要通过考试量才录用。察举制在西汉到东汉初曾起过重要作用,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以后随着政治日益腐败,察举不实的现象渐趋严重。到东汉晚期,已成为豪强或官吏安插私人的工具,完全失去了网罗人才的作用。
汉高祖开察举先河
刘邦登上皇位后,由用人唯才到了用人唯亲,他剿灭异性诸侯王,改为大封刘氏子孙为王。但是刘邦在得天下尤其坐天下后,逐步确立了一个理念,就是他认为巩固政权,建立秩序,维护皇帝的尊严离不开儒生士阶层的支持。所以他在公元前97年下了一道很有影响的“求贤诏”,命令各级臣僚举贤荐才便印证了他的这一态度。他在诏令中说:“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霸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手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在这个诏令中,刘邦还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长官必须向朝廷举荐人才,如果有而不举,察觉后给予免职处罚;地方官察访本乡贤才,要亲自登门请其出仕,然后由公家准备车驾送他们赴京,并登记他们的身材仪表年龄等情况上报朝廷。诏令中所说的这种“选士”办法,实际上就是科举中“乡贡”的最初形态,如登记相貌,公费送往的规矩在科举中一直沿用,“公车”一词也成为后代各地送往京师应试举人的代称。这个诏令之后采取的由地方官僚察访人才,举荐朝廷的办法就叫做“察举”。
实行察举制的社会原因
为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汉朝发展了选举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等内容。其中,察举即选举,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建立起人才选拔制度,孝廉成为士大夫仕进的主要途径。
岁举人才,对象有吏有民,实际上包括才能之士和品德优秀之人。汉武帝还连续大规模征兆才能之士,令官吏陪同入京,沿途供给食宿。到京后,汉武帝亲自召见。各方面突出人才的涌现,是汉武帝时期鼎盛局面出现的重要原因。
汉武帝完善察举制
到汉武帝时期,军工爵制度不再适应和平年代的需要,就是实行了察举制和征辟制。前者是让各郡国每年向国家推荐人才,后者是中央和地方官府向社会征聘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官僚队伍的需要,但容易任人唯亲,荐举人和被推荐人也容易形成小集团。
推恩令是中国西汉武帝时期推出的一项旨在削弱诸侯王势力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令。高祖刘邦建立汉朝以后,将秦国的郡县制,改回了周朝时期的分封制。
推恩令的背景
西汉自文景两代起,如何限制和削弱日益膨胀的诸侯王势力,一直是封建皇帝面临的严重问题。文帝时,贾谊鉴于淮南王济北王的谋逆,曾提出“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建议。文帝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这一建议,但没有完全解决问题。汉景帝即位后,采纳晁错的建议削藩,结果吴楚七国以武装叛乱相对抗。景帝迅速平定了叛乱,并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措施,使诸侯王的势力受到很大的削弱。但至武帝初年,一些大国仍然连城数十,地方千里,骄奢淫逸,阻众抗命,威胁着中央集权的巩固。
汉武帝颁布推恩令
元朔二年(前7年),主父偃在向武帝的上书中提出了新的建议。汉初,诸侯王的爵位是由嫡子继承的,庶出的子孙没有继嗣的资格。主父偃认为,诸侯骨肉子弟无尺地之封,仁孝之道就得不到播扬。因此建议令诸侯推私恩分封子弟为列侯。这样,名义是上施德惠,实际上是剖分其国以削弱诸侯王的势力。这一建议既迎合了武帝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又避免激起诸侯王武装反抗的可能,因此立即为武帝所采纳。同年春正月,武帝制诏御史:“诸侯王或欲推私恩分子弟邑者,令各条上,朕且临定其号名”,这就是“推恩令”。
推恩令吸取了晁错削藩令引起七国之乱的教训,规定诸侯王除以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余诸子在原封国内封侯,新封侯国不再受王国管辖,直接由各郡来管理,地位相当于县。
推恩令的效果影响
推恩令下达后,诸侯王的支庶多得以受封为列侯,不少王国也先后分为若干侯国。按照汉制,侯国隶属于郡,地位与县相当。因此,王国析为侯国,就是王国的缩小和朝廷直辖土地的扩大。诸侯王国名义上没有进行任何的削蕃,避免激起诸侯王武装反抗的可能。于是“藩国始分,而子弟毕侯矣”,导致封国越分越小,势力大为削弱,从此“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十余里”。这样,汉朝廷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其后,王国辖地仅有数县,彻底解决王国问题。汉武帝兵不血刃的解决了诸侯王的问题。
推恩令是汉武帝时期思想变革与政治变革统一的标志。它表明:汉武帝不仅正式采用了儒家思想治国,而且取得了成功,从而完成了汉代分封制向郡县制的过渡。
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商屯亦称盐屯,明盐商为了便于在边境地区纳粮换盐而办的屯垦。这是在后来明朝,而民屯和军屯就是本文所说的屯田。屯田制就是以屯田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屯田制的社会背景
东汉末年,连年的战争造成了人民大量流亡。与战争结伴而行的瘟疫,又使大量流亡百姓的生活雪上加霜。大量的死亡和流徙,使得中原地区户口锐减。越是原来最富庶,最繁华的地方,大抵也是后来战争进行得最为激烈的地方,因而也就是户口减耗最为突出的地方。东都洛阳,西都长安,原来人烟稠密,后来都被战争破坏的荒凉不堪,甚至到了路断行人的地步。
曹操屯田的原因
曹操曾多次遭到粮荒的困扰。他第一次东征陶谦,就因粮食困难,不得不中途退兵。他同吕布争夺衮州,在淮阳一带同吕布相持一百多天后,粮食也出现了短缺问题。他命程昱筹粮,程昱在自己的县里搜刮到三天的军粮,干肉里还杂有人肉在内。后来,终于粮食接济不上,不得不撤退。
粮食的短缺已经到了如此地步,到了非要解决不可的时候。然而,单靠一般的手段,或采用通常的发展农业生产的办法,是不可能解决燃眉之急的。必须采用行之有效的非常手段,将劳动力和土地结合起来,以获得最大的利益。
曹操屯田
建安元年(9年)曹操实行屯田,他任命枣祗为屯田都尉,同任峻一起主管屯田大事。《屯田令》上说:“秦孝公时,用商鞅变法,厉行耕战,加紧发展农业生产,实现了强病足食,终于统一天下。汉武帝时,为了巩固西北边防,抗击匈奴侵扰,曾在东起朔方,西至今居的大片地区设置屯田,调用大量戍卒屯垦,平定西域后,又在西域屯田,就地解决军粮问题,省却了许多转运之劳,对平定西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曹操正式在充分吸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推行屯田这一重要战略决策。
民屯是曹操屯田的主要形式,由设在中央的大司农及地方上的典农校尉典农都尉等官员进行分级管理,最基本的单位是“屯”,每屯0人,设有屯司马管理屯田事宜。为了保证统一战争的需要,曹操还创办了军屯,军屯最基层的单位是“屯营”,每营60人。军屯实行无偿劳役制,所得谷物就地充当军粮。军屯兵士束缚较严且屯兵身份世代相传,成为军户,如果兵士逃亡将罪及妻子。
屯田政策使农村经济迅速得到了恢复与稳定,中原地区出现了“数年中,仓储积粟”的景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军粮问题,也使大量流离失所的农民重得生计,使北方的农业得到了恢复,为曹操进一步统一北方奠定了可靠的经济基础。
屯田制的弊端
屯田制的剥削较重,屯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身份不自由,屯田士兵则更加艰苦。曹魏后期,屯田剥削量日益加重,分配比例竟达官八民二的程度,引起了屯田民的逃亡和反抗。屯田土地又不断被门阀豪族所侵占,于是屯田制逐渐破坏了。咸熙元年(年)政府宣布废除民屯。兵屯虽然继续存在,但作用已经不大了。
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8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均田制的规定
男子岁以上,授种票谷的露田0亩,妇人0亩。奴婢同样授田。有耕作能力的牛受田0亩,限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
男子授桑田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0亩,妇人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受日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顷,太守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
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均田制的最终瓦解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从北魏均田制看均田制的实质
首先,均田制也是一种封建土地私有与封建土地国有制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均田令每个授田者的土地被区分为私有土地(桑田)与国有土田(露田)。每田“授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及所授之田率倍之等规定)。”一夫一妇的家庭可受公田六十亩到一百二十亩,而私田却只有二十亩,私田与公田的比例为一比三或一比六,比率虽小但毕竟每户都可以有自己的私田。
其次,均田制是封建统治者强迫农民阶级同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的荒地相结合的一种制度。从而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以此榨取农民膏脂的剥削经济制度。目的在于保证封建统治者的役源和税源,以巩固封建统治的基础。如均田令中“诸地狭之乡,有进丁授田而不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人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因此,均田制确是北魏的统治者强迫农民阶级同所有权的封建国家空闲土地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制度,并不是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分配一切土地。
第三,北魏的均田制还是在不触动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方面给地主土地私有制以适当得限制,同时促使拓跋封建主形成的一种土地制度。这是北魏均田制的本质特征所在。
占田制是西晋王朝实行的一项土地和赋税制度。泰始二年(年),晋武帝诏令“罢农官为郡县”,屯田制度被废止。太康元年(80年),即灭吴统一全国后,颁布占田令。
西晋推行占田制的原因
西晋推行占田制的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整齐赋役征收制度。曹魏政权对屯田客的剥削极其严重,引发屯田民客强烈不满,逃亡事件屡见不鲜,以致武装反抗亦与日俱增。后来,许多贵族官僚又乘机将大量屯田据为己有,不少屯田民客又沦为私家奴隶,使阶级矛盾日趋尖锐。于是晋武帝便用占田制代替了曹魏时期的屯田制和户调式。
为了使流亡农民和荒芜土地重新结合起来,发展农业生产,增加赋税收入。曹魏末期,由于屯田客大量逃亡,贵族官僚又“侵役寡弱,私相置名”,到晋初时荒地和流民很多,出现了“地有余羡,而不农者众”时状况。国家的赋税收入严重不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占田制遂代之以兴。
为了对地主阶级内部的土地占有情况实行再分配。曹魏后期,豪强世族大肆兼并土地和抢占屯田,出现了“大族田地有余,而小民无立锥之地”的状况。西晋建立后,为了在地主阶级内部对土地的占用进行重新分配,故颁布了这一制度。
占田制的内容
西晋的占田制包括百姓的占田课田品官的占田荫客和户调式三个内容。
百姓的占田课田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0亩;丁男课田0亩,丁妇0亩,亩课8升。
品官占田荫客制规定:一个一品官可占田0顷,以下每品递减顷,第九品可占田10顷。各级官吏又可依官品大小荫庇不同数量的佃客和衣食客。
户调式规定:丁男为户主的每户岁输帛3匹绵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的纳半数。
颁布占田制的目的
目的在于通过田租户调的调整,尽可能加强对农民的控制,防止他们继续脱籍逃亡,并使已脱籍的人归入户籍,以便封建国家进行剥削。太康三年,西晋户数上升到77万,比两年前初行占田制时增加了一百三十余万,这可能就是推行此制的效果。但是西晋时期豪强势力强大,封建剥削严重,西晋政权既无力严格控制农民的户籍,也无法掌握确实的垦田亩数,因此占田制不可能长期实行,到晋惠帝时,就出现了“天下千城,人多游食,废业占空,无田课之实”的严重情况。
占田制的意义
第一,因为占田制下农民的负担与屯田制相比,有所减轻,并解除了屯田制下军事编制的强制形式,因此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二,百姓占田无年龄之分,课田则有年龄和性别的区分,占田数又高于课田数,故可以鼓励农民占田垦荒,有利于扩大耕地面积。
第三,扩大了封建国象的剥削对象,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由于占田制推行以后,大量流民垦占荒田,并申报户口,故实行数年以后,西晋的户数由万增至77万。
但西晋的占田制只是规定了农民占有土地的最高数量,而多数农民的占田数量却远远达不到占田制的规定,但课田之数却不能因此递减,故农民的赋税负担还是十分沉重的。
始创于曹魏政权的九品中正制度,后人对此选官制度一般持否定意见,后人多强调这一制度的蜕化,只重出身,不论德才,沦为世家大族巩固特权的工具。
九品中正制的产生背景
两汉时期的察举制,到了东汉末年,已为门阀世族所操纵和利用,他们左右了当时的乡闾舆论,使察举滋生了种种腐败的现象,与要求参与政治的中小地主及其知识分子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在如何选官的问题上斗争激烈。
九品中正制的先导
开九品中正制先导的是曹操“唯才是举”的主张。曹操曾三次发布求才令,他明确指出,即使是“不仁不孝”之人,只要是“高才异质”,只要有“治国用兵之术”,就要起用他们来治理国家,来带兵打仗。这无疑是对当时强调德治和仁孝的儒家思想的一次大冲击,也是对当时用人标准的一次大纠正。指导思想的改变,引来了“猛将如云,谋臣如雨”的盛况,逐渐改变了东汉以来由门阀世族主持乡闾评议和控制选举局面的形势,从而为建立新的选举制度创造了条件。
曹操死后,曹丕在采纳陈群的创议后,就把曹操“唯才是举”的方针制度化了,于是九品中正制成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内容
1。设置中正
所谓中正,就是掌管对某一地区人物进行品评的负责人,也就是中正官。中正官又有大小之分,州设大中正官,掌管州中数郡人物之品评,各郡则另设小中正官。中正官最初由各郡长官推举产生,晋以后,改由朝廷三公中的司徒选授。其中郡的小中正官可由州中的大中正官推举,但仍需经司徒任命。在一般情况下,州郡的大小中正官是由司徒举荐的现任中央官员兼任,有时,司徒或吏部沿书还直接兼任州的大中正官。这是为了保证中央对选举的直接控制,避免他人对中正事务的干扰。大小中正官还都有名为“访问”的属员。
2。品第人物
这是中正官的主要职责。中正官负责品评和他同籍的士人,包括本州和散居其他各郡的士人。品评主要有三个内容:
(1)家世。即家庭出身和背景。指父祖辈的资历仕宦情况和爵位高低等。这些材料被称为簿世或簿阀,是中正官必须详细掌握的。
(2)行状。即个人品行才能的总评,相当于现在的品德评语。当时的总评一般都很简括,如“天材英博亮拔不群德优能少”等。
(3)定品。即确定品级。定品原则上依据的是行状,家世只作参考。但晋以后完全以家世来定品级。出身寒门者行状评语再高也只能定在下品;出身豪门者行状不佳亦能位列上品。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从隋唐到明清的主要选官制度,实施了00多年。所谓科举制度,就是由封建国家设立各科,朝廷定期统一招考,成绩优秀者即被授以官职的一种制度。
隋唐科举制的初创与发展
隋朝建立后,在地方设立州县学,其生徒参加秀才明经科目的考试,由此而取得官职。各州也可以保荐文章华美的士人,参加考试。隋炀帝统治时期,又创立了进士一科,以考试诗赋为主,科举制度至此确立。
唐朝科举考试分三级进行。第一级为州县考试,考生没有资格限制,不必经过推荐,录取者可参加第二级考试。第二级为省试,即由中央尚书省礼部主持的考试,在长安和洛阳举行,录取者称进士及第,第一名考卷排在最前头,又称状头,后改成状元。中了进士,就具备了做官的资格。第三级为吏部的复试,通过者便可授官,落榜者只能到潘镇节度使处做幕僚。唐朝科举考试分为常科和特科。常科每年举行一次,考生是国子监和州县的生徒和乡贡。唐朝上至宰相高级官吏,下至地方长官,大多数是进士出身。由于进士主要考诗赋,因而推动唐朝文学中的诗歌创作达到了顶峰,特科是由皇帝根据需要,临时增加的考试,目的是便于政府选拔急需的特殊人才。
宋代科举制的继承与改革
宋代科举正式确立了乡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制,并把唐朝偶尔实行的殿试特科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了唐朝形成的三级考试制度。乡试由州一级举行,省试是礼部主持,殿试由皇帝亲自在殿廷主持。殿试后,分三甲发榜,一甲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凡考中者,按名次第级,直接授予不同的官职。宋朝吸取唐朝藩镇割据的教训,抑制武将重用文臣,因此,武举地位下降,不常开考,特科考试也很少举行。宋朝所谓科举出身的官员,主要是指进士一科,进士科录取数量也大大增加,唐朝每年录取进士0余人,宋朝每年录取进士二三百人,两宋00多年中,共录取进士四万多人,由此而形成了宋朝文官队伍的主体。
明清科举制的严格与僵化
明清时期的科举考试与学校教育衔接更加紧密,学生学业上的每一次考试,既是升级考试,又是录用淘汰考试。学生从入学接受启蒙考试开始,到考中进士授予官职,中间须参加四级六次考试,经过五次淘汰,这与唐宋时期的三级考试相比,程序复杂许多。学生入学后初通文字,称为童生。童生要经过县试府试两次预备考试的淘汰,合格者才能参加院试。院试是第一级正式考试,合格者成为秀才。考中了秀才表明学生学业的进步,同时也表明学生具备了参加高一级考试的资格。第二级考试是乡试,在省城举行,由中央派主考官主持,按各省人口多少限定录取名额,取中者称为举人。第三级考试是会试,在京师举行,是礼部主持的中央级考试。考生必须是举人,约0名考生取一人,考中者称为贡士。第四级考试是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考生为当年录取的贡士。殿试不淘汰,经过殿试的贡士全部称为进士,但根据殿试成绩分为三等。一甲10名,称进士;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中了进士,学生的学业就到了头,同时也完成了官员的录用考试过程,由朝廷授予官职。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它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
租庸调破坏的原因
1。均田制的破坏
唐代人口不断增加,到后来政府已无足够土地实行均田制,领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负担不来,唯有逃亡,从而造成了租庸调制的破坏。另外,唐中叶后,土地兼并重。失去土地的课户仍要纳租庸调,所以在无法负担的情况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课户的逃亡,使政府的征税对象减少,削减国家税收。
2。租庸调制本身存在漏洞
课户与免课户的分别,使免课户无须负担负役,并且享有占田占地,建立庄园的特权,而且原来针对免课户的户税和地税,也由课户一并承担。而租庸调中的定额税率,在人人领田一百亩的情况下是公平,但到后来人民领田许多不足百亩,而却要缴纳与领田百亩一样的税额,是绝对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时宜的情况下,租庸调不可行。
3。户籍散失
租庸调是依照完整户籍来征收赋役的。但在开元时代,承平日久,官员疏于整理,丁口死亡,田亩转让等未记入户籍,国家于是失去征税根据。德宗时,情况更坏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纳税,无田者仍要负担之情况,此举造成人民逃亡,而赋税却由逃亡户的邻保代交,称为摊逃,结果更造成恶性循环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弃租庸调而改行两税。
4。缺乏弹性
租庸调制中以男丁为征收对象,向其征收定额的赋役,即是说国家的收入取决于男丁的多少,缺乏弹性。自安史乱后,国家支出甚大,国家无法再以租庸调制来维持经济,于是改行另一较弹性大的两税制,使税收可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确保收入来源,所以租庸调不得不废掉。
总结来说,租庸调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确是一个利民利国的制度,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此制度本身的漏洞便涌现出来,再加上其它客观因素,租庸调制变得不合时宜,故唐不得不以两税制取而代之。
租庸调制实行意义
1。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劳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服劳役又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适时安排。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即以庸代役,一方面使劳动时间增加,同时,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 -->>
禅让制的产生
尧,又称唐尧,中国传说中的五帝之一,是黄帝以后黄河流域部落联盟的杰出首领,在位时间70年,是中国历史上实践禅让制的第一人。禅让制也是权力争夺的结果,夏朝建立后,世袭制取代了禅让制。
传说部落联盟首领年老后,召集部落联盟会议,大家推选出合适的人选。部落联盟首领对这个人选进行长期考察,确定没有问题后,就举行隆重的问天仪式,以求得上天的允许和庇护。在得到上天的同意后,就把位子正式让给这个大家公认的贤能之人。这就是“禅让制”,这种制度主要在“五帝”时代的黄河流域及中原地区推行。
尧是上古五帝之一帝喾的儿子,是黄帝的后代,本名放勋。尧的父亲帝喾去世以后,哥哥挚继承了帝位。据史料记载,尧岁的时候,挚封他为唐候。在唐地,尧把唐地治理得井井有条,成绩斐然,百姓们都很拥戴他,很多部落的首领对他也都持赞赏态度。跟尧相比,挚只不过是个庸长之辈,成绩平平,百姓们对他的印象一般,各部落的首领也越来越疏远他而亲近尧。形势所迫,没过多久,挚就把帝位给了弟弟尧。尧即位后,勤俭持政,整个部落逐渐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史书上记载,尧是中国历史上实践“禅让制”的第一人。据说,尧年老的时候,决定不把氏族首领的位子传给自己的儿子丹朱,而想把它传给一位德才兼备的人。后来,在一次召集部落联盟会议的时候,尧提出了首领后继人的问题。当时,有人推荐共工,尧对共工印象不好,觉得他不行,让共工担任了工师一职。后来大家又推荐舜,说舜才德出众,又聪明能干。于是尧让舜协助自己工作了0年。
为了考察舜,尧帝将两个女儿娥皇和女英嫁给了舜。
娥皇女英嫁给舜以后,舜先是教给她们纺织和耕种的技术,然后又调教她们孝敬老人尽儿媳之责,一家人生活得和睦美满。一起生活的日子里,舜的宽大胸怀更是让姐妹俩倾心不已,她们如实向父亲汇报。尧帝开始喜欢舜了。
为了更好的考察舜,尧帝又把自己的九个儿子送到舜的家里。舜对待九个内兄弟跟对待自己的亲兄弟没有什么两样:对他们要求很严格,赏罚分明,跟他们一起开荒种地,大家相处得非常融洽。
尧帝更喜欢舜了,于是开始精心栽培舜。他先让舜负责教化民众,舜将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的道德规范在民众中大力推广,并使之得到了很好的遵从;然后又让舜管理各种政务,舜把各种政务也处理得井井有条。后来,尧帝又让舜负责处理与各邦君长之间的事务。舜接待各邦君长的时候彬彬有礼,赢得了各邦君长的一致尊敬。最后,尧帝让舜去看护山林,不管严寒酷暑还是阴晴雨雪,舜都兢兢业业,毫无怨言。
尧帝对舜的表现非常满意。三年后,老迈的尧帝决定让舜代行天子之政。大权在握的舜随即进行了的一系列改革,把当时被称为“四罪”的欢兜共工鲧三苗四个部族首领流放到遥远的边疆,重用德才兼备的“八恺”和“八元”,最后又除掉了当时闻名天下的四个恶人部落。历经8年大刀阔斧的改革,四海归心,天下太平,舜的地位终于稳固了,部落联盟首领的位子终于从尧帝手中“禅让”了过来。
尧死后,舜开始正式独立主持部落联盟的事务。当他年老的时候,也效仿尧,将部落联盟首领的位子自动让给了因治水而立了大功深受大家拥戴的禹。
“世袭制”是古代爵位官职的一种传承制度。“世袭制”就是古代皇帝下台后,将皇帝的九五之尊转给自己的儿子。世袭制就是名号爵位以及财产等按照血统关系世代传承,这种传承主要有“家长”的传承,诸侯国的传承。“家长”的传承还可分为父系与母系。执政的君主也有承接,君主与君主之间可能有血缘关系,但不一定就是直系,有的是兄传弟,也有的是叔传侄。
先秦时代,中国实行世卿世禄的制度,上至天子封君,下至公卿大夫士,他们的爵位封邑官职都是父子相承的。这种世袭的次数理论上是无限的,直到改朝换代或占据这个爵位或官职的家族在政治斗争中失败为止。
大禹打破“禅让制”
世袭制从大禹打破“禅让制”,传位给他的儿子启就开始了。
其实大禹年老的时候按禅让制推荐皋陶为继承人,但是不久皋陶就死了,于是他又推荐伯益为继承人,但是实际上他把实权都交给了他的儿子启和启的亲信,使伯益得不到锻炼。大禹死后,伯益就躲到一个地方去表示谦让,由部落和氏族来选出继承人,但是由于启的权利和威望是远远胜过伯益的,所以启很轻而易举地继承了父亲的位子。后来伯益率东夷大军来攻打启,启被俘虏并被囚禁了起来。不久后启逃脱,并迅速重新整理部队,杀死伯益,名正言顺地继承了父亲的位子。自此后,“公天下”变成了“家天下”。这时候的启由原先人民的公仆部落联盟首领成了凌驾于众人之上的君主了,自启之后,王位以世袭制代代相传。
王位世袭制
西周实行王位世袭制,此制度是与宗法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宗法制度是由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本特点的权力分配制度。周王为天下的大宗,其嫡长子为宗子,是王位继承者,称世子;庶子为小宗,周王封其为诸侯,或留在中央为卿大夫。诸侯卿大夫或士,各为本支的大宗,其嫡长子为职禄继承者;庶子为小宗,再分封。此小宗又为本支的大宗。如此推演无穷。周王被视为天之元子,受天之命以君临人间,所以称“天子”。这是“君权神授”观念,而自此这种王位世袭制度就逐步完善起来。
世袭制弊端
中国历史上的传统皇位继承制原则,因在窄狭的世袭范围内选择接班人,不可能保证皇帝素质的优化与崇高。所选皇帝中幼儿白痴浪子昏庸之徒众多,其祸国殃民定属必然。据统计中国历史上十岁以下的娃娃皇帝多达0余位。
在皇权大于一切,无所不包的封建社会中,皇帝接班人仅凭家族血统关系这一生物因素所选择承继者,不是昏庸腐败之徒,便为年幼愚味无知之子,真正精明强干者寥寥无几。这同皇帝所拥有的权力与其所具备行使这种权力的才能之间,存在着极大的矛盾和差距,这种矛盾与差距,给国家所造成的危害和灾难确系大而无边,不是朝政紊乱,社会动荡,便是祸国殃民不已,直至这个社会覆灭。
在王位世袭制下,君治则国治,君弱则国强。还有,王位世袭制易导致继位者腐化堕落。在夏商周时期,帝王以“天下为家”“赋敛天下”,“以博我一人之欢乐”,时而惭焉,“久而安焉”。纣王即位,作“酒池肉林”为长夜之饮,沉缅于酒色,加强搜括。各代无不因腐化而亡。世袭制下,帝王亲小人,远贤臣加剧了各种社会矛盾。商纣王特别宠爱嬖妲己,惟妲己之言是从,并重用奸臣崇侯恶来费促等,相反,却大肆排斥有识之士。微子启为纣之异母兄,因为多次劝谏纣遭到拒绝而不得不出走。王子比干为纣之叔父,因劝谏而遭到“剖比干,观其心”的大祸。箕子亦为纣之叔父因惧怕纣的迫害,虽装疯避祸,但也未能逃脱纣王的囚禁。凡此种种,使统治阶级内部陷入严重的危机。
从夏商周看,他们灭亡的原因都在于为王的不贤,而导致这种原因的正是王位世袭制。对此王位世袭制与禅让制不难看出,王位世袭制是历史的顽症,只有消除它,才会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发展。清朝以后,王位世袭制的消失,成为历史的必然。
周武王率领联军与商朝大军决战于牧野,商军临阵倒戈,周军乘胜攻入朝歌,商纣王自焚于鹿台之上,殷商灭亡,周朝建立。周朝建立之初,存在着两大威胁,这两大威胁随时可以导致刚建立的周王朝覆灭。
周初的严峻局势
根据当时灭国不绝祀的习俗,周朝分封商纣王之子武庚于殷都故地。当时尽管殷商灭亡,但其残余势力仍然很强大。
原商朝的盟国奄,薄姑等方国势力奄薄姑等方国控制着东方广大地区,其势力比殷商王朝旧都更强大,他们时刻准备推翻新兴的周王朝。
对于这两大威胁,周武王采取的办法是派管叔,蔡叔,霍叔率重兵驻扎在殷都周围,以监视武庚的行动,同时他们所封的地方又是周王朝新拓疆土的最前沿,这样又可以起到防备殷东及淮夷攻周的目的。这种策略确保了在周武王时周王朝的稳定。
两年后,周武王死去,周武王之子成王继位。成王年少,周公旦为了确保刚刚建立的周王朝的稳定,毅然“践阼代成王摄行政当国”,即摄政称王。周公旦此举遭到管叔,蔡叔猜忌,以前为了扼制两股势力,维护周王朝统治的“三监”,此时却率先发难,并联合武庚及淮夷方国叛乱。
在面临严峻威胁的情况下,周公旦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对内抚平宗室贵族矛盾,防止再从内部出现骚乱。二是对外亲率大军东征。东征历经三年,结果是第一年就制止了叛乱,第二年平定了三监和武庚,第三年灭亡了奄国。东征最终以周王朝的全面胜利而结束,威胁周王朝统治的两大势力遭到了严重打击。
实行分封制
虽然周公旦在军事上取得胜利,但是国内依然面临着三大问题:一东征的胜利大大加强了周王朝对殷商贵族的控制,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瓦解殷商贵族的势力?二东征攻克了众多的东国和部落,使周朝的直辖领地急剧扩大,这些扩大的领地该怎么办?三如何防止少数民族入侵中原,威胁周王朝的统治?周公旦认为,要想从根本上瓦解殷商贵族的势力,就必须要尽可能地分散殷商贵族,使他们无法在一起而形成强大的势力。于是开始大规模的分封姬姓贵族和异性贵族为诸侯,并要求他们同时带走一部分的殷商贵族,这样就将殷商贵族分散到天下各地。
三方法,保江山
事情似乎很完美,旦却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让这些诸侯惟天子之命是从。周公旦同时采用了三种方法,这也是封建制度的基础。
一实行世卿世禄制度。世卿世禄制度就是指被分封的各级贵族,同时又是王朝的官吏,并且世代承袭官职,分封给各级贵族的土地所耕种的收入,有贵族自己占有,只需要定期上贡即可。这样,由形成了农田制度的基础井田制度。
二制礼作乐或通过血缘,通婚等方法从而形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制度为骨架,团结并约束个诸侯国。
三实行命卿制度。要想控制各诸侯国,加强对诸侯国的军队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根据命卿制度规定,掌管诸侯国军事上的重要职位司马一职,必须由天子任命。
通过这三种办法,从而确保了“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稳定局面,确保了周王朝的稳定。于是,分封制大行于天下,周王朝的势力得以空前强大。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并种。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战时当兵,士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他们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这部分人是社会里的普通平民。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是,当时社会的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的。他们经常披甲征调去打仗,自己家里的田园都荒芜了,因而破产负债。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所有,如果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
封建领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因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领主阶级瞧不起他们,认为他们最愚蠢,所以也管他们叫“氓”。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他们每年要先在领主的大田上劳动,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因此西周时期的“国”“野”对立,既是城乡对立,也是阶级对立。
春天到来,农事季节开始了。大批庶人全部被驱使到领主的“公田”里去。天刚一亮,领主指派的官吏就分别坐在村口,清查出工的人数。晚间收工时也如此。早在冬天备耕的时候,就由“里宰”根据劳动力的身体强弱年龄长幼,把每两个人搭配在一起,叫作“合耦”。两个人一对,一起劳动叫一“耦”。这种拼种方法叫“耦耕”。在大领主的公田上,有成千耦上万耦的劳动者。秋天,领主大田上的收获,多得像小岛,像山丘,要准备好成千仓上万箱去收藏。冬天农闲季节,庶民们还要给领主修房打草搓绳和干其他杂项差役;妇女要为奴隶主采桑养蚕纺纱织帛做衣裳缝皮袍,从白天干到半夜。领主怕他们偷懒,还要把他们集中到起,既省灯火,又便于监督。
春秋时期,开始使用铁质农具和牛耕,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起来。一些贵族驱使奴隶在井田以外大量开垦私田,他们控制私田产品,不向国军交税,势力越来越大。公元前年,鲁国为了增加收入,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私田,都要由国家按田亩的实际数目收税,承认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于是有些贵族把公田变成自己的私田,逐渐采取系的剥削方式,让种田的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这样,奴隶主贵族转变为封建地主,原来耕种井田的奴隶转变为农民,这种新的剥削方式,就是封建剥削方式。井田制首先在鲁国瓦解,到春秋晚期,齐国晋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井田制也逐渐瓦解了。
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应用,农业生产力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剧增加。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实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0%。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
初税亩制度的内容
“初税亩”从字面意义上解释,就是: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就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
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桓管改革”后的“均田分力”与“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而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桓管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农户租用了属于国家的土地,税收还带有“地租”的性质;而初税亩则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所以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初税亩实施的影响
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不仅如此,初税亩制度削弱了各采邑的实力,使诸侯国的地位更加稳固,为今后建立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初税亩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赋税制度的最初形式,是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它在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比较科学的选择。初税亩的实施也使社会分配方式发生了显著改变,按实际田亩产量十分之一纳税的具体方式,使劳动者切实体会到了努力带来的收益,从而促使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效率。
初税亩改革成功的关键
初税亩的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这一制度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方向,是在先进生产力要求下,对生产关系的一次合理调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劳动者的利益要求,是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初税亩制度的实施,给了奴隶制致命的一击,为奴隶制的彻底崩溃敲响了丧钟。
春秋初期,诸侯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到了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时,一些国家在所占有的领地,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郡管理体制。最初的郡大约建于边境地区,区域虽大,地位却比县低。晋国的赵简子曾于公元前493年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左传》哀公二年,这是我国历史上推行县郡两级制的开端。这个时候县的建制高于郡。开始时,县和郡都是有国君派官驻守,后来为了扩大兼并和抵御外敌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权组织,有权应变边境的突发事变。发展到了战国时,随着边地日益繁荣,就在郡下分设若干个县,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于县,并逐渐形成郡县两级地方组织。郡县制从根本上消除了中央和地方的对立。
秦国实行郡县制的原因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后,宰相王绾建议秦始皇分封他的儿子。廷尉李斯说:“周王朝始祖姬昌姬武分封他们的子弟,同姓当封国国君的,数目很多。最初还能互相亲善,可是几代下来,情谊疏远,互相攻击,好象对待仇寇,周王朝天子无法禁止。现在仰仗陛下的神威,统一四海,全国只划分郡县。陛下的儿子们和功臣们,用国家赋税重重的赏赐,比较容易控制,全国都服从中央政府,才是安定天下的方略。所以,分封子弟,不宜实行。”赢政说:“天下永不休止的苦战缠斗,都是因为有侯爵王爵的存在。感谢祖先在天之灵,使天下安定,不再有干戈,如果再分封子弟,建立封国,是又培养另一场永不休止的苦战缠斗。然后再去扑灭动乱,岂不困难。”于是,天下分全国为三十六郡。
郡县制的全面推行
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土空前广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治调整,增至四十余郡。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
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财政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通过每年的考核和平时的检查,对县令县长的工作进行考察。
秦朝这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机构,管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牵制,统治机构的最高统治权掌握在皇帝以人手中,最终确保了地主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专制统治。这套金字塔般统治机构的建立,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郡县制的作用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大变革时期,奴隶制度逐步瓦解崩溃,封建制度逐步形成确立。井田制的破坏和宗法等级制的崩溃,动摇了世卿世禄制的基础。新兴地主阶级经济地位上升,政治上要求取得地位和权力;各诸侯国战争不断,要取得霸主地位,就要鼓舞军队士气,按军功大小授官;要联合他国,攻击敌国,就需有外交才能的人。随着争霸的需要,新兴地主阶级在各国变法中,进一步削弱乃至逐步废除奴隶主贵族世袭做官的办法。
战国时期开始实行荐举制
战国时期官吏的选拔任免由国君做主。国王选拔官吏的原则和途径是:根据耕战的功劳大小,“尚贤使能”,“量能授官”,通过荐举发现人才。这就使那些贤能而有经验的人,被选拔到统治阶级的行列,有利于国家政治效能的提高,对维护新生的封建政权及封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促进作用。
秦朝的选拔制度
秦朝一方面奖励军功,另一方面继续采取荐举的办法选拔人才。秦统一全国之前,制定了一套任免官吏的法律制度。对官吏的选用条件任免考核奖惩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秦统一全国后,进一步推广到全国。为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巩固中央集权,忠君成为任免官吏的根本政治标准。官员的选拔除根据军功之外,还采取保举的办法,由在职的官员向朝廷举荐人才。秦王朝时间虽短,它开创的这种选官方式在汉朝得到了充分发展。
荐举制度的分类
1。制度荐举。是由皇帝下诏指定荐举的科目,责成丞相诸侯王公卿和郡国长官等据此考察和推荐人才。人才推荐上来了,还要分科考试,然后才根据成绩高低分授官职,称为察举。
2。私人荐举。是指臣属以个人名义向君主举荐人才,亦称保举制。这是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实行最长久和制度化的选拔人才方式,要求具有一定资格的大臣,定期向君主保荐人才,由朝廷授以一定官职甚至破格升迁。但如果发现被荐人名不副实,或者日后犯法,荐举人要负连带责任。
3。自荐。是因袭战国时期士人游说君主的习俗形成的入仕制度。在汉代,吏民可以直接上书,介绍本人的才能和时政方略,由大臣评判,有区别地奏告给皇帝。当时确实有人经由这样的渠道进入仕途,但也较普遍地存在着自我夸张虚浮泛滥。这种自荐式的仕途逐渐为舆论所不齿,沦为入仕的窄途。
荐举制的赏罚
中国古代的荐举制度,还包括着对荐举者的赏罚。“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南北朝时,殷景仁提出“百官荐材,以所荐之能否黜陟”。由此可见,举人不当,应依法连坐。清代,从入关前到后期,荐举与连坐之法,始终相沿。天聪年间,宁完我就向皇太极建议当行连坐法:“所举得人,举主得其赏;所举失人,举主当其罪。”清朝后期,徐延旭犯罪发配新疆,荐举他的张佩纶张之洞也“均被诃责”。
察举制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这是两汉选用官吏最主要的途径之一,汉武帝进一步把察举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一是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凡儒家以外的各家均不得举,开创了以儒术取士的标准。二是取士包括德行学问法令谋略四个方面的内容。这样能把有专门才能的人推举出来。同时被举荐者还要通过考试量才录用。察举制在西汉到东汉初曾起过重要作用,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以后随着政治日益腐败,察举不实的现象渐趋严重。到东汉晚期,已成为豪强或官吏安插私人的工具,完全失去了网罗人才的作用。
汉高祖开察举先河
刘邦登上皇位后,由用人唯才到了用人唯亲,他剿灭异性诸侯王,改为大封刘氏子孙为王。但是刘邦在得天下尤其坐天下后,逐步确立了一个理念,就是他认为巩固政权,建立秩序,维护皇帝的尊严离不开儒生士阶层的支持。所以他在公元前97年下了一道很有影响的“求贤诏”,命令各级臣僚举贤荐才便印证了他的这一态度。他在诏令中说:“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霸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手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在这个诏令中,刘邦还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长官必须向朝廷举荐人才,如果有而不举,察觉后给予免职处罚;地方官察访本乡贤才,要亲自登门请其出仕,然后由公家准备车驾送他们赴京,并登记他们的身材仪表年龄等情况上报朝廷。诏令中所说的这种“选士”办法,实际上就是科举中“乡贡”的最初形态,如登记相貌,公费送往的规矩在科举中一直沿用,“公车”一词也成为后代各地送往京师应试举人的代称。这个诏令之后采取的由地方官僚察访人才,举荐朝廷的办法就叫做“察举”。
实行察举制的社会原因
为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汉朝发展了选举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等内容。其中,察举即选举,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建立起人才选拔制度,孝廉成为士大夫仕进的主要途径。
岁举人才,对象有吏有民,实际上包括才能之士和品德优秀之人。汉武帝还连续大规模征兆才能之士,令官吏陪同入京,沿途供给食宿。到京后,汉武帝亲自召见。各方面突出人才的涌现,是汉武帝时期鼎盛局面出现的重要原因。
汉武帝完善察举制
到汉武帝时期,军工爵制度不再适应和平年代的需要,就是实行了察举制和征辟制。前者是让各郡国每年向国家推荐人才,后者是中央和地方官府向社会征聘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官僚队伍的需要,但容易任人唯亲,荐举人和被推荐人也容易形成小集团。
推恩令是中国西汉武帝时期推出的一项旨在削弱诸侯王势力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令。高祖刘邦建立汉朝以后,将秦国的郡县制,改回了周朝时期的分封制。
推恩令的背景
西汉自文景两代起,如何限制和削弱日益膨胀的诸侯王势力,一直是封建皇帝面临的严重问题。文帝时,贾谊鉴于淮南王济北王的谋逆,曾提出“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建议。文帝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这一建议,但没有完全解决问题。汉景帝即位后,采纳晁错的建议削藩,结果吴楚七国以武装叛乱相对抗。景帝迅速平定了叛乱,并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措施,使诸侯王的势力受到很大的削弱。但至武帝初年,一些大国仍然连城数十,地方千里,骄奢淫逸,阻众抗命,威胁着中央集权的巩固。
汉武帝颁布推恩令
元朔二年(前7年),主父偃在向武帝的上书中提出了新的建议。汉初,诸侯王的爵位是由嫡子继承的,庶出的子孙没有继嗣的资格。主父偃认为,诸侯骨肉子弟无尺地之封,仁孝之道就得不到播扬。因此建议令诸侯推私恩分封子弟为列侯。这样,名义是上施德惠,实际上是剖分其国以削弱诸侯王的势力。这一建议既迎合了武帝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又避免激起诸侯王武装反抗的可能,因此立即为武帝所采纳。同年春正月,武帝制诏御史:“诸侯王或欲推私恩分子弟邑者,令各条上,朕且临定其号名”,这就是“推恩令”。
推恩令吸取了晁错削藩令引起七国之乱的教训,规定诸侯王除以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余诸子在原封国内封侯,新封侯国不再受王国管辖,直接由各郡来管理,地位相当于县。
推恩令的效果影响
推恩令下达后,诸侯王的支庶多得以受封为列侯,不少王国也先后分为若干侯国。按照汉制,侯国隶属于郡,地位与县相当。因此,王国析为侯国,就是王国的缩小和朝廷直辖土地的扩大。诸侯王国名义上没有进行任何的削蕃,避免激起诸侯王武装反抗的可能。于是“藩国始分,而子弟毕侯矣”,导致封国越分越小,势力大为削弱,从此“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十余里”。这样,汉朝廷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其后,王国辖地仅有数县,彻底解决王国问题。汉武帝兵不血刃的解决了诸侯王的问题。
推恩令是汉武帝时期思想变革与政治变革统一的标志。它表明:汉武帝不仅正式采用了儒家思想治国,而且取得了成功,从而完成了汉代分封制向郡县制的过渡。
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商屯亦称盐屯,明盐商为了便于在边境地区纳粮换盐而办的屯垦。这是在后来明朝,而民屯和军屯就是本文所说的屯田。屯田制就是以屯田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屯田制的社会背景
东汉末年,连年的战争造成了人民大量流亡。与战争结伴而行的瘟疫,又使大量流亡百姓的生活雪上加霜。大量的死亡和流徙,使得中原地区户口锐减。越是原来最富庶,最繁华的地方,大抵也是后来战争进行得最为激烈的地方,因而也就是户口减耗最为突出的地方。东都洛阳,西都长安,原来人烟稠密,后来都被战争破坏的荒凉不堪,甚至到了路断行人的地步。
曹操屯田的原因
曹操曾多次遭到粮荒的困扰。他第一次东征陶谦,就因粮食困难,不得不中途退兵。他同吕布争夺衮州,在淮阳一带同吕布相持一百多天后,粮食也出现了短缺问题。他命程昱筹粮,程昱在自己的县里搜刮到三天的军粮,干肉里还杂有人肉在内。后来,终于粮食接济不上,不得不撤退。
粮食的短缺已经到了如此地步,到了非要解决不可的时候。然而,单靠一般的手段,或采用通常的发展农业生产的办法,是不可能解决燃眉之急的。必须采用行之有效的非常手段,将劳动力和土地结合起来,以获得最大的利益。
曹操屯田
建安元年(9年)曹操实行屯田,他任命枣祗为屯田都尉,同任峻一起主管屯田大事。《屯田令》上说:“秦孝公时,用商鞅变法,厉行耕战,加紧发展农业生产,实现了强病足食,终于统一天下。汉武帝时,为了巩固西北边防,抗击匈奴侵扰,曾在东起朔方,西至今居的大片地区设置屯田,调用大量戍卒屯垦,平定西域后,又在西域屯田,就地解决军粮问题,省却了许多转运之劳,对平定西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曹操正式在充分吸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推行屯田这一重要战略决策。
民屯是曹操屯田的主要形式,由设在中央的大司农及地方上的典农校尉典农都尉等官员进行分级管理,最基本的单位是“屯”,每屯0人,设有屯司马管理屯田事宜。为了保证统一战争的需要,曹操还创办了军屯,军屯最基层的单位是“屯营”,每营60人。军屯实行无偿劳役制,所得谷物就地充当军粮。军屯兵士束缚较严且屯兵身份世代相传,成为军户,如果兵士逃亡将罪及妻子。
屯田政策使农村经济迅速得到了恢复与稳定,中原地区出现了“数年中,仓储积粟”的景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军粮问题,也使大量流离失所的农民重得生计,使北方的农业得到了恢复,为曹操进一步统一北方奠定了可靠的经济基础。
屯田制的弊端
屯田制的剥削较重,屯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身份不自由,屯田士兵则更加艰苦。曹魏后期,屯田剥削量日益加重,分配比例竟达官八民二的程度,引起了屯田民的逃亡和反抗。屯田土地又不断被门阀豪族所侵占,于是屯田制逐渐破坏了。咸熙元年(年)政府宣布废除民屯。兵屯虽然继续存在,但作用已经不大了。
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8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均田制的规定
男子岁以上,授种票谷的露田0亩,妇人0亩。奴婢同样授田。有耕作能力的牛受田0亩,限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
男子授桑田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0亩,妇人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受日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顷,太守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
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均田制的最终瓦解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从北魏均田制看均田制的实质
首先,均田制也是一种封建土地私有与封建土地国有制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均田令每个授田者的土地被区分为私有土地(桑田)与国有土田(露田)。每田“授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及所授之田率倍之等规定)。”一夫一妇的家庭可受公田六十亩到一百二十亩,而私田却只有二十亩,私田与公田的比例为一比三或一比六,比率虽小但毕竟每户都可以有自己的私田。
其次,均田制是封建统治者强迫农民阶级同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的荒地相结合的一种制度。从而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以此榨取农民膏脂的剥削经济制度。目的在于保证封建统治者的役源和税源,以巩固封建统治的基础。如均田令中“诸地狭之乡,有进丁授田而不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人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因此,均田制确是北魏的统治者强迫农民阶级同所有权的封建国家空闲土地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制度,并不是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分配一切土地。
第三,北魏的均田制还是在不触动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方面给地主土地私有制以适当得限制,同时促使拓跋封建主形成的一种土地制度。这是北魏均田制的本质特征所在。
占田制是西晋王朝实行的一项土地和赋税制度。泰始二年(年),晋武帝诏令“罢农官为郡县”,屯田制度被废止。太康元年(80年),即灭吴统一全国后,颁布占田令。
西晋推行占田制的原因
西晋推行占田制的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整齐赋役征收制度。曹魏政权对屯田客的剥削极其严重,引发屯田民客强烈不满,逃亡事件屡见不鲜,以致武装反抗亦与日俱增。后来,许多贵族官僚又乘机将大量屯田据为己有,不少屯田民客又沦为私家奴隶,使阶级矛盾日趋尖锐。于是晋武帝便用占田制代替了曹魏时期的屯田制和户调式。
为了使流亡农民和荒芜土地重新结合起来,发展农业生产,增加赋税收入。曹魏末期,由于屯田客大量逃亡,贵族官僚又“侵役寡弱,私相置名”,到晋初时荒地和流民很多,出现了“地有余羡,而不农者众”时状况。国家的赋税收入严重不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占田制遂代之以兴。
为了对地主阶级内部的土地占有情况实行再分配。曹魏后期,豪强世族大肆兼并土地和抢占屯田,出现了“大族田地有余,而小民无立锥之地”的状况。西晋建立后,为了在地主阶级内部对土地的占用进行重新分配,故颁布了这一制度。
占田制的内容
西晋的占田制包括百姓的占田课田品官的占田荫客和户调式三个内容。
百姓的占田课田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0亩;丁男课田0亩,丁妇0亩,亩课8升。
品官占田荫客制规定:一个一品官可占田0顷,以下每品递减顷,第九品可占田10顷。各级官吏又可依官品大小荫庇不同数量的佃客和衣食客。
户调式规定:丁男为户主的每户岁输帛3匹绵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的纳半数。
颁布占田制的目的
目的在于通过田租户调的调整,尽可能加强对农民的控制,防止他们继续脱籍逃亡,并使已脱籍的人归入户籍,以便封建国家进行剥削。太康三年,西晋户数上升到77万,比两年前初行占田制时增加了一百三十余万,这可能就是推行此制的效果。但是西晋时期豪强势力强大,封建剥削严重,西晋政权既无力严格控制农民的户籍,也无法掌握确实的垦田亩数,因此占田制不可能长期实行,到晋惠帝时,就出现了“天下千城,人多游食,废业占空,无田课之实”的严重情况。
占田制的意义
第一,因为占田制下农民的负担与屯田制相比,有所减轻,并解除了屯田制下军事编制的强制形式,因此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二,百姓占田无年龄之分,课田则有年龄和性别的区分,占田数又高于课田数,故可以鼓励农民占田垦荒,有利于扩大耕地面积。
第三,扩大了封建国象的剥削对象,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由于占田制推行以后,大量流民垦占荒田,并申报户口,故实行数年以后,西晋的户数由万增至77万。
但西晋的占田制只是规定了农民占有土地的最高数量,而多数农民的占田数量却远远达不到占田制的规定,但课田之数却不能因此递减,故农民的赋税负担还是十分沉重的。
始创于曹魏政权的九品中正制度,后人对此选官制度一般持否定意见,后人多强调这一制度的蜕化,只重出身,不论德才,沦为世家大族巩固特权的工具。
九品中正制的产生背景
两汉时期的察举制,到了东汉末年,已为门阀世族所操纵和利用,他们左右了当时的乡闾舆论,使察举滋生了种种腐败的现象,与要求参与政治的中小地主及其知识分子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在如何选官的问题上斗争激烈。
九品中正制的先导
开九品中正制先导的是曹操“唯才是举”的主张。曹操曾三次发布求才令,他明确指出,即使是“不仁不孝”之人,只要是“高才异质”,只要有“治国用兵之术”,就要起用他们来治理国家,来带兵打仗。这无疑是对当时强调德治和仁孝的儒家思想的一次大冲击,也是对当时用人标准的一次大纠正。指导思想的改变,引来了“猛将如云,谋臣如雨”的盛况,逐渐改变了东汉以来由门阀世族主持乡闾评议和控制选举局面的形势,从而为建立新的选举制度创造了条件。
曹操死后,曹丕在采纳陈群的创议后,就把曹操“唯才是举”的方针制度化了,于是九品中正制成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内容
1。设置中正
所谓中正,就是掌管对某一地区人物进行品评的负责人,也就是中正官。中正官又有大小之分,州设大中正官,掌管州中数郡人物之品评,各郡则另设小中正官。中正官最初由各郡长官推举产生,晋以后,改由朝廷三公中的司徒选授。其中郡的小中正官可由州中的大中正官推举,但仍需经司徒任命。在一般情况下,州郡的大小中正官是由司徒举荐的现任中央官员兼任,有时,司徒或吏部沿书还直接兼任州的大中正官。这是为了保证中央对选举的直接控制,避免他人对中正事务的干扰。大小中正官还都有名为“访问”的属员。
2。品第人物
这是中正官的主要职责。中正官负责品评和他同籍的士人,包括本州和散居其他各郡的士人。品评主要有三个内容:
(1)家世。即家庭出身和背景。指父祖辈的资历仕宦情况和爵位高低等。这些材料被称为簿世或簿阀,是中正官必须详细掌握的。
(2)行状。即个人品行才能的总评,相当于现在的品德评语。当时的总评一般都很简括,如“天材英博亮拔不群德优能少”等。
(3)定品。即确定品级。定品原则上依据的是行状,家世只作参考。但晋以后完全以家世来定品级。出身寒门者行状评语再高也只能定在下品;出身豪门者行状不佳亦能位列上品。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从隋唐到明清的主要选官制度,实施了00多年。所谓科举制度,就是由封建国家设立各科,朝廷定期统一招考,成绩优秀者即被授以官职的一种制度。
隋唐科举制的初创与发展
隋朝建立后,在地方设立州县学,其生徒参加秀才明经科目的考试,由此而取得官职。各州也可以保荐文章华美的士人,参加考试。隋炀帝统治时期,又创立了进士一科,以考试诗赋为主,科举制度至此确立。
唐朝科举考试分三级进行。第一级为州县考试,考生没有资格限制,不必经过推荐,录取者可参加第二级考试。第二级为省试,即由中央尚书省礼部主持的考试,在长安和洛阳举行,录取者称进士及第,第一名考卷排在最前头,又称状头,后改成状元。中了进士,就具备了做官的资格。第三级为吏部的复试,通过者便可授官,落榜者只能到潘镇节度使处做幕僚。唐朝科举考试分为常科和特科。常科每年举行一次,考生是国子监和州县的生徒和乡贡。唐朝上至宰相高级官吏,下至地方长官,大多数是进士出身。由于进士主要考诗赋,因而推动唐朝文学中的诗歌创作达到了顶峰,特科是由皇帝根据需要,临时增加的考试,目的是便于政府选拔急需的特殊人才。
宋代科举制的继承与改革
宋代科举正式确立了乡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制,并把唐朝偶尔实行的殿试特科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了唐朝形成的三级考试制度。乡试由州一级举行,省试是礼部主持,殿试由皇帝亲自在殿廷主持。殿试后,分三甲发榜,一甲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凡考中者,按名次第级,直接授予不同的官职。宋朝吸取唐朝藩镇割据的教训,抑制武将重用文臣,因此,武举地位下降,不常开考,特科考试也很少举行。宋朝所谓科举出身的官员,主要是指进士一科,进士科录取数量也大大增加,唐朝每年录取进士0余人,宋朝每年录取进士二三百人,两宋00多年中,共录取进士四万多人,由此而形成了宋朝文官队伍的主体。
明清科举制的严格与僵化
明清时期的科举考试与学校教育衔接更加紧密,学生学业上的每一次考试,既是升级考试,又是录用淘汰考试。学生从入学接受启蒙考试开始,到考中进士授予官职,中间须参加四级六次考试,经过五次淘汰,这与唐宋时期的三级考试相比,程序复杂许多。学生入学后初通文字,称为童生。童生要经过县试府试两次预备考试的淘汰,合格者才能参加院试。院试是第一级正式考试,合格者成为秀才。考中了秀才表明学生学业的进步,同时也表明学生具备了参加高一级考试的资格。第二级考试是乡试,在省城举行,由中央派主考官主持,按各省人口多少限定录取名额,取中者称为举人。第三级考试是会试,在京师举行,是礼部主持的中央级考试。考生必须是举人,约0名考生取一人,考中者称为贡士。第四级考试是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考生为当年录取的贡士。殿试不淘汰,经过殿试的贡士全部称为进士,但根据殿试成绩分为三等。一甲10名,称进士;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中了进士,学生的学业就到了头,同时也完成了官员的录用考试过程,由朝廷授予官职。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它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
租庸调破坏的原因
1。均田制的破坏
唐代人口不断增加,到后来政府已无足够土地实行均田制,领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负担不来,唯有逃亡,从而造成了租庸调制的破坏。另外,唐中叶后,土地兼并重。失去土地的课户仍要纳租庸调,所以在无法负担的情况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课户的逃亡,使政府的征税对象减少,削减国家税收。
2。租庸调制本身存在漏洞
课户与免课户的分别,使免课户无须负担负役,并且享有占田占地,建立庄园的特权,而且原来针对免课户的户税和地税,也由课户一并承担。而租庸调中的定额税率,在人人领田一百亩的情况下是公平,但到后来人民领田许多不足百亩,而却要缴纳与领田百亩一样的税额,是绝对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时宜的情况下,租庸调不可行。
3。户籍散失
租庸调是依照完整户籍来征收赋役的。但在开元时代,承平日久,官员疏于整理,丁口死亡,田亩转让等未记入户籍,国家于是失去征税根据。德宗时,情况更坏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纳税,无田者仍要负担之情况,此举造成人民逃亡,而赋税却由逃亡户的邻保代交,称为摊逃,结果更造成恶性循环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弃租庸调而改行两税。
4。缺乏弹性
租庸调制中以男丁为征收对象,向其征收定额的赋役,即是说国家的收入取决于男丁的多少,缺乏弹性。自安史乱后,国家支出甚大,国家无法再以租庸调制来维持经济,于是改行另一较弹性大的两税制,使税收可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确保收入来源,所以租庸调不得不废掉。
总结来说,租庸调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确是一个利民利国的制度,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此制度本身的漏洞便涌现出来,再加上其它客观因素,租庸调制变得不合时宜,故唐不得不以两税制取而代之。
租庸调制实行意义
1。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劳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服劳役又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适时安排。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即以庸代役,一方面使劳动时间增加,同时,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