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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看夫妻两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时候,因为分居或者对立情绪的影响,不过这些都是暂时的,只要过一段时间就会和好了,有时候,通过亲友的帮助,积极做和好工作,,这样就可以破镜重圆。以上四个方面是互相影响,互相联系的,只要好好在这几个方面研究研究,就可以将和好的可能变成现实,但是要没有和好的可能,倒不如爽快的离婚了。
有些时候的小打小闹倒是可以,但是有些过分的错误就不可以当做是小打小闹了,比如说一方犯了重婚或者是与他人同居的罪状,现在又不是古代,不流行一夫多妻制度了,所以坚决不能那么做,当然,偶然发生的一夜/情是不当做重婚的,要不然的话,那普天之下离婚的就太多了,另外,家暴,虐待和遗弃都是不可以的,还有什么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那么可以当做是离婚的必要条件。
当分居到了一定的年限,也会成为离婚的条件,一般来说分居满两年的,就足以认为是夫妻感情破裂了,这种情况,应该是准予离婚的。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配问题成了一个很大的难题,离婚的话,一方面是要尊重子女的意愿,另一方面,要看父母哪方面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成长更有利。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解除,只有在合乎法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
但是由继父母养大的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承担生活苦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
离婚后,父母和子女那种血浓于水的关系是不会解除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着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则是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无论怎样,孩子是无辜的,法院自然是顺着子女有利发展的方向决定的,同时,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着母方生活,但是也有几个比较特别的情况。
一个是母方有传染性的疾病或者有别的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但是不尽抚养义务的母亲,而父方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一般情况下,要是女方这么做的话,一定是比较冷酷无情的,而且那子女肯定很受罪,在法律上比较委婉的说是女方品德欠佳的或者违法犯罪的,不利于子女的抚养,那么子女从出生后就可以由父亲抚养了。
不过不管怎么分,孩子还是呆在父母双方的身边比较好,父母双方无论少哪一个都是不行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到底是由谁来抚养,则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等等,还有文化素质以及经济条件,至少面包和牛奶是要有的,还有家庭环境。如果子女有意识能力的,这里一般是指比较早熟的子女,那么是要尊重子女的意愿的。
有以下情形的,应该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一个是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的,考虑到这个绝育手术带来的就是丧失了生育能力,那么以后就不可能有自己的亲生孩子了,所以优先考虑。第二个是子女本来就是和一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较长,要是改变生活环境的话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的。第三个也很人性化,就是一方只有那么一个子女,而另一方可能是保养很多的小三,所以有许多的子女,那么一般是优秀考虑没有其他子女的。写到这儿,总是感觉判决子女给男女哪方抚养时,子女好像是物品一样,没有任何的发言权诶,所以说离婚对于孩子是有很大的伤害的。
第四个是考虑到健康的问题,当然,法律上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的环境,自然要求孩子跟随没有患传染性疾病的一方生活在一起的。要是两者环境,经济条件都一样的话,那么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就是外祖母外祖父,要是孩子跟爷爷奶奶生活的久了,那么这是个很值得考虑的因素。当子女长大到10周岁事,一般十周岁的孩子都是比较有自我意识的,更何况现在激素满天飞的年代,孩子们大多是早熟的。所以,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该尊重其个人建议的。
对于继养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是生父与继母或者继父和生母离婚的时候,要是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话,还是要求生父母抚养的,毕竟是亲骨肉,那种血浓于水的关系,无论... -->>
最后要看夫妻两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时候,因为分居或者对立情绪的影响,不过这些都是暂时的,只要过一段时间就会和好了,有时候,通过亲友的帮助,积极做和好工作,,这样就可以破镜重圆。以上四个方面是互相影响,互相联系的,只要好好在这几个方面研究研究,就可以将和好的可能变成现实,但是要没有和好的可能,倒不如爽快的离婚了。
有些时候的小打小闹倒是可以,但是有些过分的错误就不可以当做是小打小闹了,比如说一方犯了重婚或者是与他人同居的罪状,现在又不是古代,不流行一夫多妻制度了,所以坚决不能那么做,当然,偶然发生的一夜/情是不当做重婚的,要不然的话,那普天之下离婚的就太多了,另外,家暴,虐待和遗弃都是不可以的,还有什么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那么可以当做是离婚的必要条件。
当分居到了一定的年限,也会成为离婚的条件,一般来说分居满两年的,就足以认为是夫妻感情破裂了,这种情况,应该是准予离婚的。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配问题成了一个很大的难题,离婚的话,一方面是要尊重子女的意愿,另一方面,要看父母哪方面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成长更有利。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解除,只有在合乎法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
但是由继父母养大的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承担生活苦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
离婚后,父母和子女那种血浓于水的关系是不会解除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着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则是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无论怎样,孩子是无辜的,法院自然是顺着子女有利发展的方向决定的,同时,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着母方生活,但是也有几个比较特别的情况。
一个是母方有传染性的疾病或者有别的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但是不尽抚养义务的母亲,而父方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一般情况下,要是女方这么做的话,一定是比较冷酷无情的,而且那子女肯定很受罪,在法律上比较委婉的说是女方品德欠佳的或者违法犯罪的,不利于子女的抚养,那么子女从出生后就可以由父亲抚养了。
不过不管怎么分,孩子还是呆在父母双方的身边比较好,父母双方无论少哪一个都是不行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到底是由谁来抚养,则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等等,还有文化素质以及经济条件,至少面包和牛奶是要有的,还有家庭环境。如果子女有意识能力的,这里一般是指比较早熟的子女,那么是要尊重子女的意愿的。
有以下情形的,应该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一个是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的,考虑到这个绝育手术带来的就是丧失了生育能力,那么以后就不可能有自己的亲生孩子了,所以优先考虑。第二个是子女本来就是和一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较长,要是改变生活环境的话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的。第三个也很人性化,就是一方只有那么一个子女,而另一方可能是保养很多的小三,所以有许多的子女,那么一般是优秀考虑没有其他子女的。写到这儿,总是感觉判决子女给男女哪方抚养时,子女好像是物品一样,没有任何的发言权诶,所以说离婚对于孩子是有很大的伤害的。
第四个是考虑到健康的问题,当然,法律上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的环境,自然要求孩子跟随没有患传染性疾病的一方生活在一起的。要是两者环境,经济条件都一样的话,那么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就是外祖母外祖父,要是孩子跟爷爷奶奶生活的久了,那么这是个很值得考虑的因素。当子女长大到10周岁事,一般十周岁的孩子都是比较有自我意识的,更何况现在激素满天飞的年代,孩子们大多是早熟的。所以,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该尊重其个人建议的。
对于继养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是生父与继母或者继父和生母离婚的时候,要是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话,还是要求生父母抚养的,毕竟是亲骨肉,那种血浓于水的关系,无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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